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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保险法》(2002年10月25日)


  今天开幕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对保险法修整案草案进行了第3次审议,也就是最后一次的审议。这次审议对前两次的审议结果提出了七项主要的修改意见,请看记者发回的报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审议了包括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在内的9项内容,在前两次审议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对保险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7项主要意见,对于广受关注的保险基金的使用基金原则,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中建议增加一项建议,即“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报告指出这将增强这一原则的可操作性。

  对于二审通过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法律委员会认为可以不作修改。

  李伯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草案二次审议案稿第七条规定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就是限制除了设立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外,不得使用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设立其它的企业,以避免过高的风险或使保险资金失去流动性,不能保障适时赔付的需要。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的规定是适宜的,建议可不做修改。”

  李伯勇说,这一规定并不影响国务院将保险资金用于资本市场间接投资的规定,保险资金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购买证券投资基金,既能有一定的效益性又有一定的流动性,符合保险资金的特点。

  另外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对于适用《保险法》的公司,由“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修改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据了解,保险法修正案草案明天将进行分组审议,并将在10月28日的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表决。

  《今日证券》记者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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