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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保险法<修正草案>》(2002年10月28日)


  《保险法》自95年出台以来,经历了我国保险业发展最迅速的8年,其中有许多条款已经不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为此全国人大今年开始着手《保险法》的修改,在今天下午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保险法〈修正草案〉》获得了通过,请看记者的报道。

  经过三次审议和多方征求意见,《保险法〈修正草案〉》在今天下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

  李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保险法》是规范保险活动的重要法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迫切需要对《保险法》做出必要的修改,本次会议通过的修改《保险法》规定,将更好地保护保险人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市场监管,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此前的三次审议,《保险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做出了38项修改,对于保险基金的使用原则,《保险法》最终确定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对于《保险法》修正草案的顺利通过,与会代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杨振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我同意这个《保险法》的出台,因为现在保险业刚刚起步,而且有好多不规范的地方,特别是诚信原则,在中国的保险业现在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由《保险法》规范,对它稳步地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周道炯(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目前,现阶段至少在目前,10年、8年之内,我觉得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我相信通过这个修订以后,对中国的保险事业会有一个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据悉,修正后的《保险法》将在近期公布,并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今日证券》记者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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