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适用范围是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法律关系。请看报道。
规定首先扩大了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除了以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相关处罚外,财政部等主管机关的相关处罚,以及司法机关对上市公司的刑事判决,也可以作为证券民事诉讼受理的条件,审判方式可以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其中共同诉讼的实施将会大大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给造假的上市公司带来巨大压力。依据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方式,投资者可以索赔的损失包括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差额损失、相关佣金、印花税及其利息损失。
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规定将为我国社会主义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发展起到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并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法制化进程产生积极影响。”
规定将从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记者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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