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有过加班的经历。那么,在本应休息的时间里去工作,劳动者应该享有那些权利,并得到什么补偿呢?本期法律服务台会给你答案。
小陈所在的单位实行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八小时的工作制度。小陈认为单位没有实行双休日,自己应该得到加班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这家单位员工每周工作时间达到了48小时,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规定。其中的8小时应算劳动者加班。仲裁庭裁决:由于该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补休,因此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裁决该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860元。
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编导:武立丰 王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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