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莉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资料管理员,尽职尽责的她,却因一次意外的遭遇被扣发了年终奖。2001年夏天的一个傍晚,她在公园散步时,目睹了一起严重伤人事件,法院在审理这起刑事案件时,通知孙红莉出庭作证。
到了年底,公司员工都领到了年终奖金,唯独没有孙红莉的,于是她来到公司人事部询问原因。人事经理把孙红莉为别人作证的3天算为事假。
孙红莉觉得自己吃了亏,在向一个了解劳动法的朋友咨询之后,便委托律师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单位发给她年终奖金。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1条,劳动者在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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