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和丈夫同在北京一家合资企业工作,虽然只是个普通的办公室文员,工作也算是兢兢业业。可就在她丈夫调走的一周之后,单位的人事经理就找到了她。总经理翻开一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告诉刘英企业就有这么一条规定:“凡本单位的双职工,男职工调出,妻子必须一同调走”。
提示:《劳动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力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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