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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入股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投资入股,这是符合规定的。单位因为职工不入股而解除其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合法吗?

  张霞一家客运公司的售票员,上有年迈的双亲,下有上学的孩子,生活比较拮据。今年年初公司实行改制,要求所有职工出资参股,每股1元,每位职工至少要认购5000股。对于张霞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她将自己的具体情况向主任说明,希望公司能允许自己放弃股份。

  张霞:我家里有困难,也是实在没办法才不参股的。但是公司却说产权制度,改革关系重大,每个职工都应该无条件参加,这是公司的内部规定的制度。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认购股份,就给予解除合同。

  今年6月,客运公司以张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张霞的劳动合同。

  律师:现在以职工入股作为是否维持或解除劳动合同前提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一些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中较为常见。类似案例的共同点就是强迫职工入股,对不入股的职工采取惩罚措施,或是降低劳动报酬,或是停发工资,或是硬性安排下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这类做法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法律提示一:

  《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法律提示二:《劳动法》第9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在因职工不入股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拿出内部规章制度作为依据。但是此类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这在《劳动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

  把职工不入股就解除劳动合同写入规章制度,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更不能将其作为处理职工的所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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