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些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和职工签合同时要求职工交纳一定金额的抵押金,孰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赵民被北京一家效益很好的企业招聘为车间主任。不过在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却要求赵民先交2000元作为风险抵押金。
过了一年,赵民感到现在的工作不能有更好的发展前途,于是向企业提出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企业同意了赵民的申请,但告诉他2000元的抵押金要没收。
赵民找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退还他的押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企业向赵民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不合法,没收押金更无道理,最终责令企业向赵民退回了2000元押金。
相关法律法规提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 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1994年3月4日)
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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