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担任着重要角色,然而她们在就业时会受到的冷眼和不公正待遇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今天法律服务台节目中的主人公就遇到这样的事。
李小梅今年中专毕业,正在到处找工作。一天她在报纸上看到了一则招聘启示,北京的一家中外合资公司招聘流水线工人,要求男性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女性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李小梅还是决定去试一试,人事经理说,如果她的招聘考试成绩特别优秀可以破格录用。
考试成绩一公布,李小梅喜出望外,第一名的成绩应该能被录用了。可一个月过去了,李小梅还没有接到录取通知,她决定去找人事经理问一问。
人事经理说企业有规定,女同志必须有大专学历才能被录用,最终李小梅也没有得到这份工作。李小梅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了这家公司的行为,劳动监察大队经过调查要求这家公司必须改正招聘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提示:
《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法》第十三条:在录用劳动者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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