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在营业员岗位工作了11年,1995年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与商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6年商店因经营不善,发包给其他企业承包经营,商店所有制和名称不变,承包经营期为8年,商店职工工资等由承包者支付。医疗制度改革后,商店周围其他企业的职工都领到了社会医疗保险卡,惟独杨女士所在商店的职工没有领到。为此,杨女士到有关部门咨询后才知道,原来商店没有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再一查,自商店承包后,连养老保险费也没有缴纳。
杨女士:当时我就去找我们商店的领导。我们领导解释说,这个商店已经承包出去了,让我去找这个承包商店的经营者。
承包者:我就是承包了这个商店,跟他们这些职工没有这种劳动关系。
双方僵持不下,于是杨女士将承包者告上了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承包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律师:一个单位或一个企业被承包者承包经营了,那么这个单位或者这个企业它的所有制没有改变,名称没有改变,只是变了经营者,但是企业内部的职工还是和这个企业之间有劳动关系,而不是和承包者有劳动关系。那么你要和这个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话,只能够把企业提起劳动仲裁作为被告,而不能将承包者作为被告提起仲裁。
提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名称不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杨女士与承包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对杨女士的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费由杨女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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