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每天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安排应当比较均衡,不可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和延长工作时间。生产和工作的不均衡安排,会使劳动者得不到正常的休息,脑力和体力得不到恢复,使劳动生产率降低,影响劳动者的健康。
石家庄某工厂是一家八五年建厂的老企业,2001年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取得更多的利润,该厂向工人宣布,厂里准备建立固定加班制度,凡是自愿加班的职工每天需要工作十个小时,每小时加班费二十元,以后不再安排职工补休。
厂领导:职工们加班都是自愿的,工厂没有任何强迫的行为在内,并且工厂已经支付给职工较多的报酬,对职工也有好处,因此在对工厂和职工都有利的情况下,我认为我们这么做是应该给予肯定的。
职工王佳:我觉得多加班两小时,我还可以承受,再说加班费也不少,我觉得值。好多工人家庭比较困难,正好借机会多挣点钱,总比下班后再去找第二职业强得多。
但是,在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对该厂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对该厂作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让职工自愿加班的做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缩短加班加点的时数,那么该厂的做法到底错在哪里了呢?
律师:本案中,职工加班加点行为纯属自愿,厂方职工每天加班两个小时,没有超出法律的限制,但是每月加班总数达到36个小时以上,就超出了法律限定的每月加班的小时数。我国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作了一定限制,就是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些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那么不管是采取何种方式,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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