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而患病入院,是不是仍可以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合同还能如期终止吗?。今天的法律服务台就这方面的问题进行报道。
李小兰是北京一家通讯器材营销公司的职员,和公司签订的5年合同还差半个多月就到期了。她想尝试一下新的工作岗位,就没有和公司续签合同。一天,李小兰肝部不适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急性肝炎,需要住院治疗。
李小兰:当我看到病例的时候,感觉非常震惊,有点不知所措。但是我很快赶到公司,和公司经理说了一下医生诊断的结果。经理当时同意给我半个月的病假,但是要求我半个月准时回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
经过半个月的精心治疗,李小兰的病情有所好转,她打算出院,但医生提醒她现在病情仍不稳定,有一定的传染性,需要进一步的观察治疗。李小兰接受医生劝告留在了医院。几天后,公司派人来到医院,把终止合同通知书交到李小兰手上,并告知下个月停发其工资,医疗费用也不再报销。
李小兰:我又接受二十天的治疗,之后我出院了,这时我回公司,找到了公司经理,希望公司不要在这个时候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且能够给我报销部分医疗费用。但是经理说,公司并没有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属于合理情况。所以,他拒绝了我提出的要求。
律师:本案涉及到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国家对次有专门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间内,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劳动者享有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小岚的劳动合同期届满日在医疗期间内,所以要延续到医疗期届满该公司才能终止合同。小岚出院应视做医疗终结,此时公司可以终止合同,但是应按规定发放医疗补助费。
法律提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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