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毕业生见面会已接近尾声,有了工作意向的毕业生开始准备签订劳动合同。前不久,我们接到一位毕业生的电话,他向我们咨询在劳动合同中出现的见习期、试用期和学徒期这三者的区别?
赵宏壮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计算机专业应届毕业生,2002年12月6日赵宏壮在学校组织的一次毕业生洽谈会上联系到上海一家公司。
我挺喜欢上海这座城市的,正好这个公司就在上海,而且这家公司对我的条件也比较满意,我们现在正在洽谈劳动合同方面的事情。公司给我的这个合同文本中涉及到一个试用期和见习期的问题,我比较模糊想了解他们两者是怎么一回事?
针对赵宏壮提出的这个问题,记者走访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见习期制度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劳办发[1996]5号文件规定: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赵宏壮:在招聘洽谈会上,我看到有些单位的劳动合同中还有学徒期这种说法,不知道它和试用期、见习期都有什么区别?
律师:学徒期它实际上也类似于见习期,它们针对的人群实际上是不一样的。学徒期主要是指工厂在招收工人的时候,进行岗前培训这个阶段。就是说工人先招进来之后,他有一个熟悉业务、熟悉操作流程跟着师傅来学这么一个过程,这个期间一般称为学徒期。
提示:劳办发[1996]5号文件第三款规定:
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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