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经济滑坡算不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企业以经济滑坡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蔡红2001年大学毕业后,被某外企公司录用为技术员,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2001年底,公司的产品滞销,经理找到蔡红谈话。
蔡红:经理说,公司这两个月的效益没有以前好了,想跟我变更劳动合同,让我去做销售员。我没有同意。当初合同上签的岗位是技术员,现在凭什么更换啊?
就这样,公司与蔡红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没有达成。第二天,蔡红上班时接到了公司发给他的一份通知书。公司决定在30天后,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蔡红:通知上说,公司经济滑坡,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规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但我心里总觉得公司这样单方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对的。
公司认为依法定理由可以与蔡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却值得探讨。
律师:劳动法第26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发生诸如企业被兼并、合并、分立,企业进行转产,使员工的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等情况。任何企业的经济效益都是在随时发生变化的,本案中,企业的经济滑坡,属正常情况,并不能使原先与蔡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公司使用劳动法第26条第3项,与蔡某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蔡某有权要求公司收回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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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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