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公司与员工因医疗费负担问题发生争议的案件,记者采访了当事人的妻子也就是原告委托代理人钱亚娟。
当事人的妻子钱亚娟:我先生是1998年4月份到这家公司工作的,在他试用期结束以后,我们经过多次的交涉,公司也没有跟他签合同。
虽然没有签合同,钱亚娟的丈夫还是在这家公司工作着,直到一年多以后,钱亚娟的丈夫突然生病。
当事人的妻子钱亚娟:直到他1999年4月份生病了,我提出我先生的医药费应该由公司支付一部分,但是公司他一直强调没有跟他签合同,所以公司不负担任何的医药费。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颖萍:劳动者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定期支付报酬,这就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只要有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你也应该为他缴纳各种保险,如果你没有缴纳各种保险的话,员工发生了比如说像大额医药费的问题,你企业应该参照着入了险的标准你给他报。
提示: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钱亚娟的丈夫没有与公司签合同,钱亚娟认为主要是公司的责任,所以要求公司为他丈夫承担医药费。
当事人的妻子钱亚娟:二审法院他在庭上进行了调解,因为当时我的案子已经拖了有二年多了,费用也比较高,所以当时我就做出了让步,对方公司一次性支付我45000块钱。
虽然公司没有与钱亚娟的丈夫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办理医疗保险,但是当事人通过法律武器向公司索赔了部分医疗费用,这不能不引起一些用人单位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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