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应聘到某企业做推销员的工作,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间,王先生每月必须完成销售任务1万元,否则公司将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王先生觉得公司的做法有些过分,于是找到经理,但经理拿出《劳动法》,上面明明白白的写着“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王先生看后哑口无言,无奈地走出办公室。
后来在一位懂得劳动法的朋友指点下,王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经仲裁庭审理裁决,王先生工作的那家公司要调整与王先生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调整为一个月,仲裁庭裁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律师提示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由此可以看出本案这家公司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并没有错误。它错就错在试用期的期限违法。因为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一般都低于试用期满以后,所以视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对试用期的期限做了进一步的限制性规定。如果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
354号文件)第3条:……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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