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左祥琦:《劳动法》中提到的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组织管理,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缴纳义务,为保障被保险人养老而建立的社会保险。这种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依法设立的社会保险险种,是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被保险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作为劳动者,也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只是在领取养老金的方式上与城镇劳动者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如果当地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有政策规定的,国有企业招用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应该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都应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过去没有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补办、补缴。此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即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当地尚未出台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可参照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水平,发给其一次性退休金。总之国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同其它国企职工一样享有退休和退休待遇的合法权益。
法律提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1999年3月20日劳社部发199910号)中明确指出:“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在缴费单位所在地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259号)以及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纳入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因此,国有企业招用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应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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