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基本国策,贯彻执行不仅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繁荣发展,夫妻和家庭本身也将受益。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家庭应得到的奖励政策。
凡是晚婚晚育的公民将获得延长婚假和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此外,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给予物质奖励。
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增加产假和护理假,优先分配住房、安排宅基地、承包土地,优先安排就业及养老等方面给予照顾,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对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的奖励措施,应由其所在单位执行并落实。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以必要的帮助,增加一定数额的退休金、一次性补助金,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
对于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国家将在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优惠,尤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国家还将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分配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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