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河北省出台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并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对克扣及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现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扣压、查封、拍卖与其价值相当的财物,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营补偿、赔偿金和抵缴罚款;对于非法介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限期退回居住地,并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1500元罚款,每招用一人使用一个月者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且属于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收取劳动者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档案的,按照涉及一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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