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和身份证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权扣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曾做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职工不得扣留暂住证和身份证。
大学毕业生李小楠在应聘一家服装公司时没太在意这个法律常识,却不料在日后的生活当中带来了诸多不便。
李小楠 :
我是2000年大学毕业后来到北京的。当时是在人才交流会上应聘这家公司的。在这里工作,待遇挺高的,月薪三四千吧。刚入公司的时候,人事部门除了将我的档案提走外,还把我的身份证和暂住证一并收了过去。他们的理由是:一是便于公安和劳动部门检查;二是代为保管防止遗失。
李小楠很不情愿地把证件上交给公司。她后来一打听,公司所有打工的人员都要缴两证,否则,不给办理工作证。尽管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妥,出于找到这样一份好工作也不容易,大家都采取了容忍态度。
据了解,公司的初衷在于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工人频繁流动而造成人员的流失。李小楠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自由,是不合情理的。于是她咨询律师,得到了法律上的帮助。
律师 孙晓辉: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采取擅自扣留劳动者身份证和暂住证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劳动者的意愿,带有明显的胁迫性和强制性,其目的无非是限制劳动者流动的自由。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提示:
《劳动部、公安部、全国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第2条: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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