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之中,医疗期是一个专门的概念。医疗期的长短,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的,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
张玫是某学校的一位工勤人员,在该学校已经工作13年,跟学校里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元月份,因腰疼难忍去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腰椎间盘脱出,需住院治疗。张玫向学校请假,可是学校说最多只能给她两个月的治疗期。
当事人:张玫
我在这两个月期间,去医院治疗,出院后,学校领导根据我的情况安排我到图书馆上班,不料三个月后,我旧病复发,又住院治疗20多天才出院。出院后我再次要求上班,单位就不同意了。
该学校不但不同意张玫再次上班,而且书面通知她,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决定解除与张玫的劳动合同。
张玫:当事人
我对这个决定不服,学校把我赶出大门太不合情理了,难道劳动者生病连治疗的权利都没有吗?
张玫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该学校撤消决定,继续履行和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张玫的申请。
律师:
张玫按照她的工龄应该享受十个月的医疗期,她前后两次住院时间加起来不过3个月,与自己可以享受的十个月医疗期的时限相差很远,继续治疗完全属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而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恰恰忽视了该条款中的医疗期满后才能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该学校解除张玫的劳动合同的做法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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