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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错能否停发妻子工资


  在我国现阶段,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来源仍然主要靠工资收入的情况下,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有正常、稳定的工资收入,使劳动者的有限收入有保障,是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等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形成了较完整的工资保障制度。

  周萍和丈夫徐洋都是北京某国营企业的职工,先后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当事人:周女士

  我丈夫是公司的技术骨干人员,由于工作表现突出,2000年被公费送往上海某大学进行了半年的专业培训。培训后,他因为不满工资比同行业其他人员低,在2002年不辞而别,到上海的一家公司上班。为此,原公司下达书面通知,限他15天内回原单位上班,否则予以除名。

  15天后,徐先生并未回来,于是公司将其除名。同时公司认为,当初单位在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时,之所以与周女士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完全是考虑到对其丈夫的需要。因此,2002年10月23日公司宣布停止周女士的工作,停发工资。

  当事人: 周女士

  今年11月我先后六次要求恢复工作,都未被允许。我只得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

  律师:

  公司对徐先生的处理是正确的,徐先生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徐先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来履行,擅自离职,这种擅自离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他的处理除名是正确的。这案子公司对周女士的处理是不正确的,公司与周女士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周女士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公司对周女士是停止工作、停发工资,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同时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在查清楚事实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被诉人某国营企业同意,恢复申诉人周萍的工作,并补发了周萍的工资。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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