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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转业军人安置政策——来自天津、上海、重庆的特别报道


  天津市

  一、原籍在天津市或天津市入伍的(不含外省籍在天津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者);

  二、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原籍天津市,现在工作、户口均在天津市的;

  三、夫妇系双军人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天津市或从天津市入伍的。

  四、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随军来津,在天津工作、生活10年以上的;

  五、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生,现在天津市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因工作需要不宜调离天津市的;

  六、符合国转办字【1990】6号文件规定的,予以照顾接收。

  1、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并在天津市驻军服役,其配偶在天津市工作满5年(含双军人);

  2、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天津有常住户口;

  3、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从事飞行工作或水面舰艇服现役满 15年,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边远地区因别按( 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其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所在地系天津市的;

  七、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的,一方转业,可到天津市安置。留队一方以后转业时,要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国转办字【1990】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即:前期转业的一方在天津市工作满五年,后转业一方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含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

  上海市

  根据(1990)国转办字6号和中办发(1995)5号文件规定,以及"京、津、沪三市要适当控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件:

  第一条:转业干部原籍上海并从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的)。上海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学生或转业干部虽上海入伍,但其父母调(迁)出本市,在沪无住房的,不符合本条件(以下同)。

  第二条:转业干部原籍上海并从上海入伍,配偶系外省籍的,应到外省市安置,如转业干部服现役满15年,配偶已随军随队,到外省市安置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接收(转业干部服现役不满15年或配偶随军未随队,不能随带配偶、子女)。

  第三条:双军人一方原籍上海并从上海入伍,服现役满15年,另一方系外省籍,回其原籍、入伍地安置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接收;如上海一方服现役不满15年,可单身进沪,另一方转业时则按第八条规定执行,不作为全迁户。

  第四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有住房,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子女出国留学不属身边无子女),或其配偶系独生子女且结婚满3年,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有住房。

  第五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其配偶工作和生活基础在沪,在沪常住户口,有中级以上称职。

  第六条:转业干部系"文革"期间上海上山下乡知青,从外地入伍,配偶系外省籍的,可适当照顾到本市边缘地区安置。

  从上海考入外地大专院校,毕业后直接分配入伍的,可参照顾本条件。

  第七条:驻沪部队转业干部(上海市行政区划内)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配偶随军进沪工作满5年以上,以落户时间为准,现生活基础在上海,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确有困难,且不需要地方解决住房(由部队政治机关和营房部门出具证明)可适当照顾接收。

  双军人双外籍转业干部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八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现工作、生活基础在沪,且结婚满3年以上。

  第九条: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或配偶婚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或配偶从本市随军到部队,现上海有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照顾接收;

  (1)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2)从事飞行或水面舰艇上服现役满15年的;

  (3)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类岛屿等特别艰苦地区连续工作满15年的。

  重庆市

  1、转业干部本人在重庆市出生并取得重庆市户籍的;由重庆市所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不含重庆市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入伍和户口不在重庆市而从重庆入伍,下同)并在重庆市有生活基础的;

  2、配偶婚前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结婚满一年以上的;

  3、配偶符合随军条件,批准随军在重庆市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

  4、重庆市驻军非重庆市出生或非重庆市入伍的双军人, 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5、父母9岳父母调迁或离(退)休定居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父母身边无子女(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无常住户口子女或大中专院校就读、驻军部队服役子女)和配偶系独生子女的;

  6、重庆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单位同意接收,并经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

  7、 配偶或父母(岳父母)非重庆籍,但按政策规定已在重庆市购买住房,并有常住户口满五年以上,且父母(岳父母)身边无子女的,由居住地区(市)县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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