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围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企业经济的安全问题,众多专家学者相聚北京,进行研讨。研讨会上,大家对当今人才在流动过程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法律官司问题,给与了特别关注。
黄亨煜:加入世贸之后,我们国家受到冲击最大的就是规则,市场的规则,竞业禁止是人才市场的一个规则。
王范武:这个从国家来讲是鼓励知识分子流动。
刘尔铎:但是,流动之后,哪些东西你能带走,哪些东西不能带走,那可是有说法的。
2001年10月,北京某医疗中心的一名牙科医生“不辞而别”,转而受聘于另一家诊所,与此同时他还带走了一些“病人资料”。随后,这家医疗中心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并给自己单位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将这名牙医和诊所一并告上法庭,并索取一百多万元的巨额赔偿。
王范武:技术人员你在走的时候要注意,你哪些东西是原单位的秘密你不能带走。
黄亨煜: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就是靠机密来生存的,没有机密它就难以成为形成竞争的优势。
当前,人才流动频繁,而一旦出现人员跳槽,作为企业,往往会因自己的商业机密被泄露而使自己的经营活动陷入被动。作为个人,也往往会因涉嫌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而被告上法庭。
然而,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人们往往存在许多模糊认识,特别是当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的时后常常感觉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在这里我们有没有一些规则可以遵循呢?
刘尔铎:一个科研项目或者一个科研成果,资金都是原单位支付,而且又是一种集体成果的话,你带走确实是不符合规则的。而且原单位追究起来,你自己不应当觉得冤枉,因为这不是你自己业余而且用自己的资金完成的项目,是一个集体项目。
那么,医生带走的病人资料是否属于集体的成果呢?
王范武:在这个过程中,他向自己的一些病人发了一些通知,告知这些病人,他用的是所谓的迁址通知,说我到另一家诊所去了。这样到了这个新的诊所以后,他看病的病人跟着他到了这个诊所。到了这个诊所以后,仍然按照在原单位时候的一些治疗方案。一些收费的计划双方约定在这个诊所继续执行。
2002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人才流动是否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认为,医疗中心的客户名单,治疗计划和价格情报等经营信息,对于盈利性医疗机构来说,属于经营信息,不能从该行业的公开渠道获得,是中心依赖长期的经营,不断积累是集体劳动的成果属于商业秘密。同时,病人是和诊所建立有医患关系,并非与医生本人建立医患关系。
故此,法院依据《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做出最终裁决,这家诊所和医生向该医疗中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然而对此判决,被告却表示难以理解和接受。
刘尔铎:其实我感觉到我们这个社会,信用的重视的程度比较低,有很多发生这种行为,其实当事人有的知道他自己错了,但是他还是这么做,这样的时候不是很恰当。一个商业社会应该是一个信用社会,大家都要遵守规则。其实发生的这些事情有很多是很明显的,违反信用的事情也发生了。这样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原单位都是很不愉快的。
从市场经济的情况来看,人才流动或者说劳动力流动,它是一个正常的行为,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讲也是有利的,但是人才的流动,难免会造成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当信用的原则还难以奏效时,企业该怎样避免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呢?
刘尔铎:在这个时候有些企业为了约束一些个人的流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一般是签订一些协议。
这个协议就是所谓的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是指为防止商业秘密在同行业间的泄露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合同约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及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将给予员工适当经济补偿。显然这里的“禁止”是以跳槽者带走的东西是不是商业秘密为前提的。
文秀峰:因为一个员工从企业工作必然掌握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尤其是一些董事、他掌握许多公司的经营诀窍,客户名单等等。这些都是公司的商业秘密。都是能够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秘密。他掌握了这些秘密,如果不适当的使用,就会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黄亨煜:跟员工签订协议的时候,要告诉他那些问题是要注意的,是要避止的,是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的,员工签订这样的协议的时候,他要看清楚看明白,我签订了这份协议可能会给我自己带来什么。
如果说双方之间已经达成了这样的一份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就有明示法律的作用,这也就是对别人的一种承诺。事实上,竞业禁止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所采取的一项保护措施,在实际的运作当中,它必然会对人才流动形成一种限制。
文秀峰:对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他从在离开职务一段时间内一般是在三年以内可以约定不得从事相同性质的或者参加到对现企业有竞争性质的企业当中进行同样的工作。
文秀峰:公司的经理、董事在担任职务期间不得同时从事所从事行业相同性质的或禁止性质的工作,以避免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竞业限制与择业自由的确是一对矛盾,竞业限制是对择业自由的一种限制。但是,从正当竞争的法律原则看,这确是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一种有效措施。
黄亨煜:人才如果签订了这样一份协议,人才流动的时候你就要根据这样一份协议去执行了。如果协议里面不允许你在同样的行业里面担当同样职位的工作,那么这样的工作你就不能去应聘。
2001年10月,北京西三角企业管理培训有限公司状告原总经理袁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在任职期间擅自离职创办同类型公司,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两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跳槽经理与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都有过有关“竞业禁止”的协议,约定期满后可以离开,但自离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创办对甲方有竞争力的公司,否则将赔偿“商业机密损失费”。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现代社会尊奉的行为规则是权力与义务相对的原则,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往来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此原则更是被广泛采用。企业要求跳槽者遵守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企业同时要给跳槽者一定的守密补偿。
文秀峰:员工应该有一个自由择业权的,如果他和企业签订了这样的一个协议或者企业有这样的一个要求的话,就会影响到他将来的择业,这是必然产生的问题。同时劳动部和国家科委的文件都规定了,要对掌握这样的商业秘密的员工有这样的要求,签订了这样的协议,对他应该有一定的补偿、经济补偿。
黄亨煜:我们公司签订的协议都在劳动合同的条款的里面协商哪些东西是要避止的,有这么一项,如果说违反了应当怎么赔偿,就是员工这一方应该怎么赔偿,如果遵守这个协议的话,企业怎么给你补偿。
事实上,无论谁赔谁,此类案件一旦发生受到伤害的绝不只是一方。近年来,企业与跳槽者对簿公堂的事时有发生。在开放与竞争的市场中,法律一方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各种人才的自主择业权利,在此,签订一份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劳动者个人都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编导:陆庆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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