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根据《办法》规定,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单独统筹、集中管理,若有合理超支由财政保底制度,在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实报实销,不得拖欠。
根据《办法》,离休干部是指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了离休手续并取得离休证的人员。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人险发〔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也享受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的离休干部(含中央驻陕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统筹后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不变
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照当地上年度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前3年平均增长水平和其他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实行单独统筹后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不变,医药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党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由各级财政按当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预先按季度划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当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由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在原渠道列支,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分两次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原缴费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归入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
破产企业要一次性划拨5年医药
《办法》规定,企业改组、合并、出售、租赁、兼并时,要同步明确离休干部医药费的落实办法,并纳入合同条款,由新组建企业法人一方负责缴纳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破产企业在破产终结后,其离休干部的医药费要从企业清偿费中按筹集标准,划足5年的医药费,一次性划拨到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变现不足和无法变现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无力缴费企业由财政垫支
停产半停产企业、特困企业确实无力缴纳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由单位会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暂时垫支,待企业恢复生产后,再补缴所拖欠的医药费。
根据规定,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参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执行。《办法》同时还对离休干部个人账户的使用、医疗统筹基金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对于《办法》执行前离休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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