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又有了新的规定,该规定主要在工伤认定申请方面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解释。
规定再次明确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病和部分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按属地(企业所在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除市劳动保障局受理以外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根据该规定,企业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职工伤亡报告书》,作为工伤认定的申请;企业不提交《职工伤亡报告书》的,职工或其家属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下列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取得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统计范围的伤亡事故,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自旧伤复发确定之日起;
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
交通事故、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自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证明之日起;
因工作紧张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
另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延误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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