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若干医疗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年6月6日发放到各相关单位。该通知明确规定:女职工计划生育由所在单位“埋单”。
该通知重申:原规定由企业负担的下列医疗费,仍按规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上述办法执行,经费在原渠道列支。这些医疗费是——
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职工健康检查费;
2、职工家属劳保半费医疗费;
3、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门急诊医疗费和住院治疗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其余医疗费;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办法未实施前,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后,由个人现金垫付的产前检查费、产后访视费、药费和部分住院分娩医疗费。
该通知还明确,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和按规定建立的补充医疗基金应按规定的办法和比例列入“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即:“应付福利费”应首先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有职工福利;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和按规定建立的补充医疗基金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在工资总额的6%以内,经有关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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