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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两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判处结果  
03月10日 19:52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江苏省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分别对以姜德平和董天运为首的两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姜德平被依法判处死刑,今天在当地伏法;董天运、王家胜等涉案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被告人姜德平、王家胜均系江苏省南京市人。法庭审理查明,1998年8月后,姜德平、王家胜受他人指使,为垄断长江南京水域的江浦、六合、栖霞、龙潭等区段的非法采砂市场,纠集10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无业人员,公然违反法律法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称霸上述区域非法采砂市场。姜德平、王家胜等人以提供“保护”、维持采砂市场秩序、收取“保护费”、“号头费”等为由,大肆诈取采砂船船主现金;对拒交“保护费”的采砂船,则持凶器以暴力驱赶或实施抢劫,先后5次抢劫船主人民币4万余元,27次敲诈船主现金79万余元;对不服从其“管理”的船主或群众,动辄棍棒相加殴打,甚至非法关押;为实现其犯罪目的,姜德平还非法购买了双管猎枪及子弹;通过贿赂等手段拉拢腐蚀水上执勤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姜德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家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对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二年,并分别判处罚金。

    被告人董天运、顾建军,均系陕西省富平县淡村镇人。法庭审理查明,1993年下半年,董天运、顾建军在淡村镇铁佛村208国道旁边开办了“铁佛停车场”,对过往车辆进行服务性营业。1995年,董、顾二犯发觉非法经营原油、土炼油有利可图,遂以“铁佛停车场”为据点,强行收取过往运送原油的不法商贩和土炼油户之间的“中介费”。为独霸本区域和相邻县域非法经营原油的不法市场,董天运、顾建军逐步扩充人员10多人,并购买了通讯、交通工具,形成了有组织、有领导、有分工、有内部纪律、有待遇等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欺行霸市,横行一方。为争夺原油资源,董、顾二犯先后20余次纠集同伙手持砍刀、铁棍等凶器,无故殴打运送原油的司机和其他参与经营原油的人员,使多人受伤。1999年至2001年间,富平县政府组织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土炼油进行整顿取缔,董天运、顾建军先后5次纠集同伙公然暴力抗拒,砸坏执法宣传车,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气焰嚣张;董天运、顾建军等为使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得到非法保护,还采取行贿拉拢等手段,腐蚀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至2001年1月,董天运、顾建军等共获得非法收益近400万元。案发后,查缴董天运存款192万余元及房产、轿车等一批;查缴顾建军存款118万元及房产、金首饰等一批。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董天运有期徒刑20年,判处罚金500万元,非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判处顾建军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处罚金400万元,非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对其他8名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对为董天运、顾建军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非法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丁叔亮、惠夏志、陈文忠、翟世福、崔保平、郝元虎、杨耀、齐保仲、孙五胜、张新楼等人分别以包庇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姜德平、王家胜及被告人董天运、顾建军等不服,分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分别审理,认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姜德平、董天运两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的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姜德平死刑。



责编:王京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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