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湛江海关侦查分局立案侦查的一起走私进口聚乙烯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谢克、张建勋有期徒刑4年,各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赖鹏、杨伟雄有期徒刑2年,各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据介绍,1998年初,谢克与他人商定进口聚乙烯,由谢克负责办理有关通关、内陆运输等事宜,事成后将得到每吨800元的酬金,谢克还提供其所在公司的帐户作为转帐之用。
同年5月,99吨聚乙烯运抵湛江港,谢克的同伙联系张建勋要他设法拿到《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到海关进口这批货物,并许诺支付每吨700元的手续费。之后张建勋又通过赖鹏找到杨伟雄帮忙,许诺支付给其每吨600元的手续费。于是,杨伟雄与某公司商议后用该公司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到湛江海关报关进口了99吨聚乙烯,事后谢克开具了金额为69300元的支票给张建勋作为报关的手续费。
5月16日,当谢克等人将聚乙烯提运到湛江火车南站准备发往西安时被湛江海关当场查获。此案是一起利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行走私的案件,案值88万元,偷逃税额约34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谢克与张建勋无视国法,利用赖鹏和杨伟雄提供的《手册》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将购销贸易的普通货物报关进口,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约34万元,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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