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意义上,我国职业中毒的严峻形势,与个别地方执法监督部门忽视甚至漠视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有关。但从现在起,对于负责有毒作业监督的卫生行政工作人员,如因失职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就可能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有关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应当依照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对于因卫生行政工作人员失职而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条例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它规定,卫生行政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事项予以批准,或发现用人单位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而不予取缔,或对依法取得批准的用人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却不予查处,或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中毒危害,可能造成职业中毒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如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将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职业中毒危害但尚未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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