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今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作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草案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承包期的上限作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关于承包土地的收回,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修改为:“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进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市,转为城市户口,承包方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时,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发包方应当给予补偿。”
关于承包土地的调整,顾昂然说,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为了保护承包人的权益,不应随意调整承包地。同时考虑到实践中除自然灾害以外,还有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适当调整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央关于“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的原则,对调整承包地作出严格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将草案修改为:“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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