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今天北京、河南等地法院对一批重大抢劫犯罪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抢劫罪行极其严重的刘加纪、丁福才、李波等主犯被判处死刑并于宣判后在当地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终审宣判了两起严重抢劫犯罪案件。经法庭审理认定,在刘加纪团伙抢劫案中,被告人刘加纪等11人于1998年12月至1999年5月间,结伙或与他人分别结伙,携带匕首、菜刀、棍棒等凶器,在北京、河北等地闯入他人住宅或单位宿舍等处,采用持刀、匕首、木棒威胁、殴打、捆绑等手段,抢劫作案共计30余起,致使18名被害人死亡,抢劫款物价值人民币210余万元。在丁福才团伙抢劫案中,被告人丁福才等17人伙同他人于1999年7月至2000年4月间,在北京市大兴、昌平、朝阳等地,采用殴打、捆绑、撬仓库及办公室保险柜等手段进行抢劫,共计作案130多起,所抢款物价值人民币1100余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刘加纪、丁福才等主犯死刑,立即执行;其余被告人亦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于今天终审宣判一起抢劫案件。经法庭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波等13人于1998年1月至1999年4月间,预谋分别在鲁山县、宝丰县、平顶山市、上海浦东等地,采用蒙面入室,用火药枪、匕首、木棍威胁、捆绑等手段,共同或分别结伙,抢劫作案共计120余起,所抢款物价值人民币23万余元,在结伙抢劫作案中,致死17人,重伤5人。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波等主犯死刑,立即执行;其余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同时,黑龙江、西藏等地法院也于今天宣判了一批抢劫、抢夺犯罪案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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