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评] 有效还是无效?这是个问题
央视国际 (2005年01月10日 13:54)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一年内被群众有效投诉三次,降职!连续两年被群众有效投诉三次,辞退!这考核制度可真够严厉的。这是宁波市和浙江省新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意见》中的内容。(1月9日《现代金报》)报道说,这意味着,今后,宁波的公务员和浙江省直机关的公务员都将没有“铁饭碗”可捧了。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不禁想起了对公务员上班迟到众多现象的报道。浙江省和宁波市出台如此“严厉”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从中可以看出政府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努力改善公务员形象的决心。从这一方面看,这是一个好事。但是,如此“严厉”的考核,能不能真的起到预期的效果,笔者还有不少疑问。
首先,站在一个普通群众的角度上来看,该如何保证我投诉的“有效”性,这是一个问题。既然是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那么这种投诉是不是包括省长、市长和局长、科长以及普通小职员在内的全体公务员?公众对公务员,尤其是对领导级公务员投诉的渠道是什么?投诉的“有效性”应该谁说了算?是部门自己,还是由市政府、省政府统一接受“投诉”?群众对投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又如何解决?一句话,群众投诉是否有效,应该由谁来做“鉴定”?
其次,从一个普通公务员的角度来考虑,如果没有对每个部门被投诉的行为做出严格界定和规定细则,让公务员明白他(她)所在的部门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哪些是允许的,那么如以后遇到有争议的投诉,我一个小职员应该找哪个部门去裁定?如果我遭遇“恶人先告状”,如何能有说话的机会?如何避免遭遇“告黑状”的不白之冤?公务员,尤其是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对投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又该如何解决?一句话,群众投诉是否有效,应该由谁来做“鉴定”?
一年内被群众有效投诉三次降职,连续两年被群众有效投诉三次辞退的规定,这种制度的目的无疑是好的。但是在制度设计时,应体恤人性,顾虑现实,恪守客观。好的制度的产生应是一个复杂的复合过程,其间,各种力量和利益的搏弈、平衡和妥协应考虑到。具体到浙江省的考核制度来说,如果不能处理好如何保证投诉的“有效性”问题,就会导致公众、非领导公务员和领导级公务员之间的利益不平衡,那么,最终就有可能出现“强加”的问题。使得这种制度成为某些领导玩弄权术的工具。
总之,符合法治精神的行政意志应该是实事求是,有法可依,按法律程序去办,而不是仅凭政府的主观臆断,这样才能取得双赢的效果。由此来看,有效,还是无效确实是个问题。如果不能把这个问号拉直,那么这项“在全国也比较罕见”的严厉的考核制度,最终难免会成为中看不中用的墙上画饼。这种看上去很美的画饼制度,其实并无实际意义,也没多少可操作性,到最后难逃不了了之、无疾而终的命运。 (作者:石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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