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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原创] 从网上投票评选作弊看民意困境 

央视国际 (2005年01月12日 14:35)


  据1月11日的信息时报报道,铁岭市在评选铁岭市十佳公安民警时,有的警察包下网吧,雇用社会少年上网,进行网上投票,受雇少年有吃有喝又有玩。警察却表示,花钱雇人网上投票在铁岭警察圈里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不这样做,得票率就上不去。

  时下,各个领域关于十佳、十大的评选十分多。应该说,这种评选还是具有激励作用的,能通过这种形式选出先进并进行表彰,对推动今后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好处。在评选中,由于领域不一或者系统庞大,所谓的“先进事迹”往往就不具有可比性,因为具体个人的先进事迹只在其工作环境这一特定场景中才能体现。在这一情况下,先进事迹就只能通过文字来表示,而文字对具体的信息的表达又可能是匮乏的,使评选缺乏合理性基础。

  在外部环境方面,评选尤其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评选要求公开、公正、公平的呼声十分强烈,这是评选能否取得道德合法性的前提。反过来,取得民意支持在某种程度上论证了候选人和评选本身的道德合法性。在这一逻辑下,评选部门将民意看成是评选成败的决定力量,并借助民意来论证评选合理性。报纸上公示、网络投票等都被广泛运用。

  然而,民意是一种公共意志,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轻易可以获得的,民意的获得本身就需要大量的成本,当成本由公共利益承担或者由评选部门自身来承担时,评选部门可能会选取成本低廉的方式来获取不具有代表性的民意,这时,民意就被扭曲了。以十佳警察评选为例,网上投票的民意或许只是网民,而大量的公众意愿尤其是与警察更相关的群体的意愿可能被忽视,网络投票的技术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则为作弊提供了便利,尤其是当评选具有奖励、晋升、名誉等功利激励的时候,评选就更有风险。

  当社会需要民意的时候,民意却无法自己表达,当民意的后果具有功利时,民意的利益指向就有激励来改变民意以改变利益,虚假的意愿就会进入民意并改变民意的结构,民意甚至会被扭曲。在治理虚假民意中,首要的是应当让民意代表民意自身,具有投票权利的人们应当从观念上增进投票权利的价值,而被评选的人也应当更客观地看待评选本身,设立评选项目则应当避免激励过度,并加强对评选的监督,确保评选的公正性。只有从民意中剔除各种不正当、不合理的负面因素,民意才能为评选提供合法性支持,而不是成为作弊的工具。(吕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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