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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原创]劳教制度重大变革凸显和谐意义

央视国际 (2005年03月03日 12:49)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劳教制度在我国已运行近50年,老百姓对此并不陌生,习惯称劳教人员为“二劳改”。今年年内,这一称呼可能会被一个新名字所取代―――“违法行为矫治对象”。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我国劳教制度正面临重大变革。 (3月2日 国际在线)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独有的制度。按照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所谓“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首先是“劳动”,即强制劳动,组织他们“劳动生产,替国家做工,自食其力”;其次是“教育”,即教育改造,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改造工作”;再次是“培养”,使他们“逐渐成为国家的真正有用的人”。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布,劳动教养正式成为经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无疑,“劳动教养制度”对于处理轻微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沿用带有深刻历史烙印的某些劳教规定,已显得不合时宜。一是跟刑法不能对接,同国家现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发生明显冲突;二是处罚时间一年、二年、三年不定,公安机关随意性太大,缺乏监督,很多人宁愿被判刑也不愿被劳教;三是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则,同现代社会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格格不入。尤其是按照“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等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加剧了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质疑和批评之声日盛,在去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便有42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可见,劳教制度改革已是时代所需、人心所向。

  据悉,今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将首次将“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按照该草案规定,“劳动教养”这一称呼将被“违法行为矫治”所取代,遍布全国各地的劳教所今后也将改名为“违法行为矫治所”。据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透露,较之于过去的劳动教养制度,新的违法行为矫治法除了名称的变化,从立法指导思想、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程序到社会管理方式都对现行劳教制度有“大变”,呈现出了三大特点:

  首先,决定程序更为严格。目前,我国劳动教养的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劳教期限长达1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其严厉程度高于管制、拘役、缓刑等刑罚措施。违法行为矫治法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应该劳教。同时,该法规定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辩,也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这样决定的程序准司法化了。    

  其次,矫治期限缩短。矫治时间由半年到1年半,最长不超过1年半。而过去的劳教时间最长可达到4年。

  第三,管理方式发生变化。按照该法草案,管理违法行为矫治的场所,实行半开放和开放式两种。半开放,是指在劳教所内部开放的,对外不开放。矫治对象在场所内可以自由活动。开放式的就是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时可以请假回家。

  “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的即将提请审议和通过,显然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精神的发展,它必将为构建和谐社会增添新的内涵。(作者:宝庆邵阳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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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雅虹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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