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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原创] 责任,考量人大代表的关键词

央视国际 (2005年03月04日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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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2005年两会

  2003年起,宁波市宁海县人大常委会试行的县人大代表辞职暂行规定,在打破人大代表任期“终届制”,建立“辞职制”上进行首次尝试。宁波市宁海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主任张萍说:“这是被逼出来的制度。”(见《人民日报华东新闻》3月2日)

  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提供的数字,从2003年10月试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以来,宁波市各县、市、区近100名人大代表提出了辞职。这些人大代表提出了辞职,原因何在?笔者以为,一方面是公众对人大代表要求提高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也是人大代表自身角色意识、责任意识日渐生成的结果。当然,最重要的是人大代表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作用的必然。目前在代表大会代表的届别构成上,干部所占比例比较多,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从党组织、政府部门平转人大的比较多。较多的干部当选为人大代表、平转为常委会委员,能够发挥他们了解实际情况,熟悉政府运作程序的优势,但也相应地带来一些不足:对百姓疾苦体会不深,民情民意了解较少,对代表、选民负责的观念不强,受代表、选民监督的意识淡薄,在监督政府时,由于身处政府官员和人大代表的双重身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代表活动时,也会因为繁忙的公务而影响出席。

  人大代表的辞职表明,人大代表政治荣誉与政治责任背离的现象正在得到改善。人大代表身份从根本上讲意味着一种政治责任而非荣誉。但在实践中,长期以来,“代表”头衔往往被作为一种荣誉授予各行各业的先进工作者和英模人物。这固然有其一定合理性,但问题在于人大代表作为政治荣誉在实践中得到了更多的张显,而其内涵的政治责任往往难得应有的落实。不是荣誉寓于责任之中,而是责任为荣誉所淹没,二者相互脱离、割裂。一些代表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而缺乏应有的政治知识和素养,未能形成履行其使命和责任所应有的角色意识,从而成为只享荣誉不尽责任的“哑巴代表”、“举手代表”和“老好人代表”,造成选民和代表的责任意识的恶性循环。

  人大代表的辞职还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价值和工具价值的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组织形式,既是体现人民意志和维护人民利益的政治工具,也是一种一切以人民为根本的政治价值和政治追求,是政治工具和政治价值的结合与统一。我们会看到,人代会上尖锐的质询和不同意见的激烈争论还极不普遍,对一府两院报告说“不”更是鲜见,一项议案得到某领导重视或有关部门落实往往令代表们感激不已。如此等等,事实上也是代表自身对“代表”职务所蕴涵的政治价值的自我贬低。而人大代表的辞职表明人大代表角色意识的回归和责任意识的增强,有利于扭转现在人大工作在某些领域作为不多的局面,发挥人大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作用。

  人大代表的辞职也在呼唤人大代表责任机制的建立。人大代表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是人民行使选举权的结果,表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因此,当选代表取得的不是一种资格,应是一种职务。建立人大代表的责任制度就能够使人大代表的职责定位于参与决策,反映民意,可以使人大代表更加明确职责,增强当好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就会有一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压力和动力。(作者: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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