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获通过 明年1月施行
央视国际 (2005年04月27日 17:18)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7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务员法的新闻发布会
[韩晓武]: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刚刚闭幕,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会议开得很成功,在刚才常委会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公务员法草案,现在我们高兴地请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李飞副主任和人事部副部长、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侯建良先生给大家介绍公务员法有关情况和回答有关问题。首先请侯部长和大家讲几句话。
[侯建良]:各位领导,下午好!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公务员法的研究起草从2002年8月就开始起步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对这件事情非常的重视,专门成立了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还抽调了精干人员组成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当中得到了各地、各部委,尤其是各地组织人事部门的积极配合,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这部重要法律在今天下午通过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出台了。
[侯建良]:今天,我受起草领导小组另外两位先生即组长张柏林先生、副组长李建华先生委托出席这代招待会,并与人大副主任李飞先生共同回答大家的问题,我感到很荣幸,在这里对各位记者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韩晓武]:谢谢侯部长,下面请李飞副主任讲几句话。
[李飞]:非常高兴在这里见到新闻记者朋友,刚刚侯部长讲到十五次会议闭幕了,顺利通过了我们国家第一部公务员法,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立法工作机构,我是分管国家法的立法调研和有关法律的修改工作,参与了该法的立法工作,在工作当中和起草部门配合得非常好,我很高兴在这部法今天下午在人大常委会上顺利通过之际,利用这个机会回答媒体提出的有关问题,谢谢大家。
[韩晓武]:谢谢李主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大约一个小时,下面请媒体的朋友提问。
[人民日报社记者]:请问,为什么要制定《公务员法》,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化?谢谢。
[侯建良]:为什么要制定国家《公务员法》,我从三个需要说明这个问题:第一,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干部人事依法管理的需要。大家知道50多年来,我们国家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有很多政策文件,但是法律法规极少,特别是没有一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的法律,在人事领域的一些外国朋友说,中国是文官制度的创始,怎么没有一部《公务员法》呢?古人说治国先治吏,我认为如果缺乏干部人事管理法律,就不利于依法治国。所以这部法律的出台,填补了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空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第二,制定《公务员法》是及时总结十几年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需要,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经过将近12年的推行,社会各界一直反映这是一项成功的改革,推行公务员制度促进了干部人事管理,尤其机关人事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对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维护他们的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行政能力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侯建良]:在这十几年当中,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又出台了一些好的新鲜经验,也需要及时补充到公务员制度里面去,所以在暂行条例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证明这是一套行之有效好的制度的时候,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出台这么一部法律是非常适时的。
[侯建良]:第三,制定《公务员法》是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邓小平同志当年曾经说,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某种意义来讲,关键在于人。我想这个关键在于人,需要各方面的人才,其中之一就是需要高素质的党政机关人才,党政机关人才在改革开放、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侯建良]:所以要提高他们的素质,促进新的建设,提高效益。因此就要有一个好的法律来保证对国家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这也正是我们制定这部《公务员法》的目的所在。以上我从三个需要来说明为什么要出台《公务员法》。
[侯建良]:还有一个问题是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有哪些特点?有哪些新的发展?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证了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有较大的发展。在起草过程中,我感觉比较大的有这么几点:
[侯建良]: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在这方面进行了调整,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三个条件,一个是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第二个条件是使用行政编制,再一个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我觉得这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
[侯建良]:再一个,《公务员法》吸收了十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当中的一些新经验,这些新的经验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还有领导人员的引咎辞职,在这方面都有新的改革经验,都吸收到《公务员法》里面,在这几个方面都有比较重大的完善。
[侯建良]:再一个是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制度本身是整个干部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结果,把整个干部人事分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但是,公务员里面也要进行分类,在《公务员法》第三章里面特别规定公务员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再一个建立了职位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推行。在《公务员法》出台的时候,感觉有了一定把握了,所以在《公务员法》里专门规定了一章,就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聘任就要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管理,这是过去暂行条例所没有的。
[中国新闻社记者]:请介绍《公务员法》在立法起草的过程,以及这部法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
[李飞]:公务员法草案从起草到今天顺利通过,经过了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0年的8月份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起草组进行起草,到去年年底12月份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公务员法草案的议案,历时五年的时间。公务员法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部基础性法律,经过五年时间,大家看也不短了。五年当中,起草组总结了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十年的经验,并且根据我们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一些新的情况,还参考借鉴了国外公务员管理的一些有益的经验。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和论证,我听他们讲先后起草了14稿,甚至比这还多,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前,有十几个稿子,可见工作做得非常的细致。我也问过侯部长,他们为了把这法制定好,还深入到基层,到县乡去了解基层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呆一会儿,侯部长会向大家做这方面的介绍。在我们国家几百万公务员里面,大多数还是在县乡这两级,为了制定好这部法律,他们做了非常细致的工作。
[李飞]:由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以后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去年12月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进行了初步审议,立法过程就进入到第二个阶段,在第一次审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列席的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的负责同志和有关的人大代表都提出了非常好的意见,因为大家都知道,全社会对公务员法的制定都非常的关注,公务员是从事国家社会管理的非常重要的一支队伍,日常和老百姓的接触也很密切。所以,不光公务员自己,全社会都关心。而且我们体会,这部法律还比较通俗,可以说任何人都可以提意见,不像有些专业的法律。所以,根据一审提出的各方面意见,按照立法程序,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三次比较大型的会议,把和公务员有关的机关两级负责人召集起来,尤其管人事的共同来研究草案当中的问题。另外,立法过程当中,还把草案下发到全国各省市、较大市、各区市听取意见,当地人大常委会也是大范围地提意见反馈给我们。另外我们也进行了考察,去年7月份我率领一个考察团到德国进行考察,大家知道德国联邦公务员制度和各州的公务员制度不太一样,我们在考察的时候看得很细,专门到市的人事局,深入到一个消防队,消防队纳入到公务员管理,从它的工资、各种待遇、公务员的考核、对他的纪律要求以及他们的职责义务等等。所以,这次制定《公务员法》充分进行了调查。法工委是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者,我们有一道程序,我们在给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修改建议,我们内部有一个很严格的程序,召开会议逐条的审议,我们用了整整一天的时间,从上午八点半到晚上七点半。法律委员会也是一天的会议,从早上九点一直研究到晚上七点多,这是在进入二审之前。
[李飞]:这次常委会进行二审,在前天的法律委员会,根据这次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我们从下午五点开到晚上十点半,本来给委员们准备一顿饭,看能不能两个小时以后去吃饭,结果干到晚上八点也没有审议完。结果把面条拿到工作现场,一边吃面条一边审议。从审议过程来看,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律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和起草单位的领导同志以及法制办的同志都是非常认真的进行修改。我就简单的把两大阶段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介绍一下。
[李飞]:提到审议过程当中主要解决哪些问题?刚才侯部长已经把草案起草的时候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做了比较。从一审和二审来看,主要围绕着几个问题:第一,法的调整范围,每个法律都有一个调整范围才能适用。这部法规定了公务员的范围,它的范围怎么确定?这个范围怎么准确地表述出来。对于范围大家比较容易理解,但怎么表述出来需要认真研究。刚才侯部长讲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调整范围比较单一,是政府系列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这次范围扩大了。范围扩大以后,不同机关的职责、性质和行使职权的方式,包括公务员都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特殊的地方。而且有些法律有专门的规定,就要把这些不同机关的公务员共性的东西要整合出来,这是侯部长介绍的第二条。从我们看来,在错综复杂的各个机关各自的特点里找到共同点,就像做数学一样找一个公约数,这是下了一定工夫的。
[李飞]:第二,和这相关的就是要处理和其他法律的关系。我们国家像海关、人民警察和其他一些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有单行法律,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资格条件、奖惩都和其他公务员不太一样,有点特殊性。公务员法要对公务员的共性作规定。特性也要处理好,这部法律怎么和其他相关法律协调,我们讲法律统一,法律和法律之间要和谐。
[李飞]:第三,对一些基本制度。公务员法要管长远,要确定公务员最基本的制度,怎么规定得比较科学,让广大的公务员看得懂,他懂了以后,就知道怎么遵守这部法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党政机关包括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要用比较通俗的、准确的语言把这些制度表述出来。其中有一个制度就是职务分类和职务序列、职务和级别的关系,这是《公务员法》要确定的一个基本的人事制度。现在有专章职务与级别,包括与职业分类相应的职务序列和职位相对的级别等等,这些就把公务员整个队伍基本的制度建立起来了。第四,涉及对公务员的入口,多数采取录用的方式,比如我们大学毕业以后想进入公务员队伍,每年就要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还有省级局部的公务员考试,也就是省以下公务员制度。除这以外,还有工作需要,从其他公务员里面选拔的等等,这也有一个原来不是公务员而现在要进入公务员队伍,也要严格的把关,这些入口要相互协调。不能说大学毕业,考得很难,但有的从别的单位调入,很容易,这就不公平,要进这个门,大家都要经过严格的选拔。
[李飞]:再有,公务员的技能和成绩,这也是适应廉政勤政反腐败建立高素质队伍的需要,这里规定要严格,要科学,要有操作性。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就点几个主要的。
[中央电视台记者]:刚才两位先后提到对公务员法草案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数量是多少?另外有报道说,我国的按官民比是1:26,侯部长怎么看?
[侯建良]: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公务员的总数是636.9万人,这其中中央机关有四十七万五千人,这四十七万五千人包括中央机关在地方的派出机构,有垂直管理的机构,不是都在北京的。省级机关是五十三万五千五,地市一级是一百四十四万六千人,县一级最多,县市级是二百八十五万二千人,乡一级是一百零六万一千人。前一阶段我看到一个官民比是1:26的报道,我算了一下不是这个数,可能是概念弄错了,因为13亿人口当中有四千五百万,可能是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放在一起,还有机关的工勤人员都算在里面,我算了一下党政机关是六百万多,事业单位是二千九百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有九百多万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我们国家目前所谓的“官民比”应该是1:197.69。
[侯建良]:实际上事业单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这不能算到官民比例中去。而且社会发展,越发达的国家,财政供养人和人口比就越低,我有一个数,美国供养人口与人口数是1:15,法国是1:11.5,德国是1:15.77,产业越多,服务也越多,吸收就业的人员也越多。我想这事,比比看还可以,但概念要弄明白。不能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多少个老百姓养活一个官,老百姓养活的官越来越多了,不能得出这个结论。在古代时候,官吏是农民养活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毕竟还是比较少的,特别是农村当中的教师,打个比方说90多个农民有一个教师,人都不够用。在知识时期,科技是生产力的时候,特别是第一生产力的时候,不能说工人、农民养活他们,专业技术本身是生产力。所以,我想理论上也要与时俱进。对于数字要分析,我们希望对于数字要有一些把关。哪有那么多官,不可能,所以这些地方不要跟着炒,要用理论进行去分析。
[光明日报记者]:刚才李主任和侯部长介绍了公务员的范围,请问这部法律对这支队伍的分类管理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新的规定?
[侯建良]:《公务员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职务与级别,对原来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刚才李主任说了新增了两个职位类别。职位分类,大家知道的,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是相对应的。我们国家就这部法来讲,《公务员法》第三章就已经专门介绍了,我们的分类也是一个职位和品位相结合的归类,由于时间关系我简单说一下。咱们的职位分类吸收了品位的精神。过去没有职位分类,是因人因事。现在规定再公务员内部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了四种职位类别,另外前面也介绍到检察官、法官,也有特殊规定的地方。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请问这部法律有没有规定如何来提高公务员的素质?
[侯建良]:公务员的素质有几方面来保证的,一是原则和条件。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基本原则。担任公务员要具备七大条件。进口和出口方面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进口是考试录用。在正常出口之外,又规定了淘汰的办法。比如辞退、开除这样的办法。另外,在入口、进口之外,还特别强调了加强能力的建设,公务员法对培训也做了大量的规定,强调了加强培训。
[中国人事报记者]:刚刚通过的《公务员法》在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规定?谢谢。
[李飞]:从法律角度说,为了保证我们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能够在日常工作中真正履行他们担负的职责。《公务员法》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第一个方面,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也就是公务员有九项基本义务;第二个方面,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在法律当中规定了十六项纪律。如果违反纪律,给予处分,规定了六种处分形式,而且处分期间对他享受一些晋升、工资待遇方面有限制。第三个方面,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制度。通常老百姓说的,我们对公务员要进行问责制,因为你的权利、职责涉及到对社会管理、公共利益,所以如果你失职,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就要引咎辞职。如果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如果自己不辞职,还可以撤职。再有一个方面,就是规定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过去是自愿辞职,再有就是给予处分、开除。但也有这样的公务员,平时不努力工作,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给处分又够不上,但占的位置又不干活,耽误了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就可以辞退。
[李飞]:再一个比较重要的制度,也是这次通过总结实践经验,特别是借鉴了国外一些通常的做法,规定了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什么意思呢?公务员,你是提前退休,退休还是其他的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以后,领导成员在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两年内,不得从事与你原来掌管的权利、分管的业务有直接关系的营利活动。举个例子,比如我原来在海关工作,我看报关行很赚钱,就赶快辞职去干报关行,我第二天身份一变,成了报关行工作人员,到海关报关的时候,说这是我昨天的同事,甚至是他们的领导,我就可以不排队就可以报关,有的情况说不定可以违反制度,甚至影响公正执法,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而且在法律责任里面专门规定了处罚条款,如果有这种情形的话,由他原所在的机关同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责令他停止这种行为,而且接收单位也要予以清退。在这期间的从业所得也要没收,对于聘用单位要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为什么做这样的规定呢?就是防止有些公务员在职期间和被管理对象达成一种默契,也就是期权。在职的时候,给被管理者好处,你现在不用给我们什么行贿,等我离职以后,到你公司之后再给我高薪,防止这种腐败。再有,从市场经济竞争来说,它也是维护公平竞争。为什么呢?你有资源,你到了某个被管理的单位工作,对那些没有资源的行业竞争对手,是不公平的。所以,对这种有利益冲突,容易造成腐败的问题,这次《公务员法》专门做了规定。
[李飞]:我想,不光在职,包括离职一段时间,你们有香港记者,用你们的话说叫“过冷河”,像吃面一样,从热锅里捞出来容易烫嘴,可以过了冷水再吃,对于公务员来说,离职以后还可以发挥作用。
[新华社记者]:公务员必须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如果上级错误了怎么办?对于法官、检察官比较特殊的公务员,是否也必须执行上级的命令呢?
[李飞]:你问了一个非常尖端的问题,即如何处理公务员的公务身份和履行公务的法律关系以及个人责任。大家知道,公务员有一个特性,他要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为了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发挥公务员高效的特殊要求。所以《公务员法》里面规定,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就是要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对于他的纪律要求,从反面来说,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但现实情况,有时候上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存在错误,或者有违法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务员怎么执行?要不要执行?执行时承担责任还是不承担责任?因为现实当中存在这样的问题,《公务员法》针对这个问题做了规定。一般来讲,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如果认为上级作出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这个错误就是我刚才讲的失当和不正确、不合适的地方,也包括违法的,公务员有权,可以向上级提出来,要求改正或者撤销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如果上级不改变决定和命令,有时履行公务是很急迫的,要求立即执行,公务员还是要服从,但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上级负责,执行这个任务,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上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明显违法,而有些是显而易见的,不用说公务员,他达到了比较高的条件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当中来,就连一般老百姓都明知是违法的,比如说走私、刑讯逼供、做假帐、逃税等等严重违法,公务员就有权拒绝。但如果你执行的话,除了下命的负责人、上级依法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执行的公务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我们其他法律在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时候,往往都有这么一句惯例的话,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都要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就是指上级,直接责任人员就是指直接干事的公务员或当事人,做了这么一个法律规定。我想这个法律规定从两个方面,既考虑到公务员的特点,一般来说要接受命令,也考虑到公务员要对法律负责,要对人民负责,对明显的、显而易见的违法,你不能说我只服从命令,明显的违法不拒绝或者不去考虑,这也不行。
[李飞]:回答第二个问题,我个人理解,法官、检察官履行公职也是依照法律办事情,法官法、检察官法对他履行职责、从事审判和检察工作做了规定,在履行其他职责、办理其他事情的时候就要适用《公务员法》。
[中国日报记者]:我有一个问题,前一段时间有报道曾经有人因为肝炎病毒携带者被排斥在公务员大门之外,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想请问一下这次公务员法颁布以后是否能解决这样类似的问题?
[侯建良]:《公务员法》没有具体的规定,公务员具备条件当中第二条指出要具有履行公职的能力。在录用当中,有这么几个规定,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会同有关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有了这个规定,不光是乙肝这方面,就连其他方面都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去年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一段时间成了热点,但主要是因为当时没有这个规定,中央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给予了热点的试点工作各地搞了一些,各地搞的话标准就不一样,有些可能出现了偏差,引起了社会的评论和关注。2004年1月开始,人事部和卫生部启动了这方面,搞一个体检的通用标准,先后召开了六次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还有两次在网上征求意见,2005年1月出台了通用标准,通用标准对乙肝携带者和其他方面,以及有起码肝炎的不合格,但乙肝病原携带者检查没有的可以认定为合格。
[经济日报记者]:刚刚通过了《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制度是怎样考虑的?有没有新的规定?
[侯建良]:工资制度也做了规定,有几点意思,一是公务员工资的基本工资和现成不一样,现成工资构成是四结构,有职务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现在《公务员法》是这样规定将来有两个结构,就是级别工资加基本工资,另外全部工资的构成,包括刚才讲的基本工资,包括津贴、补贴和奖金。还有就是工资水平上,有了严格规定,工资水平应当由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同时规定了工资调查制,通过工资水平的调查,包括企业,把调查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的一个重要依据,这是国际惯例。工资管理上规定了任何机关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擅自提高和降低公务员工资福利和待遇,任何时候不得拖欠公务员的工资,确认了依法办事,这与暂行条例相比有了新的东西。
[侯建良]:另外,法在实施的时候要出台新的制度,我想强调一个,这次工资制度的改革,不是关于提高股份,而是着眼于规范工资制度,让新的工资制度逐步运行,希望大家不要有其他的猜测,就是建立一个新的工资制度,希望大家为工资制度的改革营造一个良好的气氛。公务员工资,说国家花一千亿,没有这回事。我们前后花了6个亿,这6个亿是四次涨工资的,推行公务员制度以后,93年以来,我们国家一共涨了五次工资,机关事业单位一共涨了五次工资,平均一个人增加了375元,在收入构成里面,375元算什么,包括专家、学校和医院、教师等,公务员在里面只占五分之一。所以,人数是有些炒作。在国家工资制度改革不会增加很多,中国历史历朝历代,官员工资都没有大的起色,当年农民反的不是封建主义,而是贪官,请大家放心,现在主要是防止一些腐败,主要是规范工资管理制度。
[国际广播电台记者]:为什么要建立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在今后哪些职位能实行聘任制?
[侯建良]:专门有一章讲到聘任制。聘任的目的:一是满足机关吸收一些专门技术人才,尤其高级人才技术的需要;另外就是降低人才的成本。如果花大成本公开招考没有必要,因为有辅助性的。还有就是聘任制作为一种手段,扩大了机关用人的渠道,也可以给机关带来一些活力。哪些志伟实行聘任制呢?一是专业技术比较强的,有些职位对专业性要求较高,而且机关急需要,比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第二就是辅助性职位,比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等等这样一些辅助性职位可以进行聘任。为了严格聘任制的岗位,也规定了这些岗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主管部门应聘,涉及到国家秘密不能搞聘任制。
[法制日报记者]: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如何进行?
[李飞]:大家知道我们国家已经建立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也就是说要担任律师,或者担任初任的法官、检察官,都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来取得相应的资格。由于法官、检察官是我们国家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公务员,在录用、审判业务和检察业务工作的时候,也有一个入门的事项,这和国家公务员考试有协调的问题。在审核当中,如果进入到法院和检察院公务员队伍里,要面临一职双考,当检察官和法官,既要取得司法考试的资格,又要通过公务员的考试,对于这种报考者和求职者负担过重,司法考试要求的是大学本科毕业,再有就是考试的专业性非常强,举个例子,每年有几十万人报考司法考试,每年能考上的人数很少,说明那个考试很难。能取得这个考试资格,应该能够进入到公务员队伍里来,但是两个考试的作用和目的还是不一样的,所以我在这里还简单讲一下。司法考试是资格考试,通过资格考试以后,即使不麻烦去做律师,但资格在那。但公务员考试是职位考试,今年我这机关有两个空位,我面向社会招考,你可能考试成绩都很好,但就这两个位置,我就在优里拔优,只能进来两个。其他没有进来的,今年的成绩也不算数,明年再想谋求机关某个岗位,还得再考,所以这是不一样的。再一个,公务员考试也是通用能力考试,对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依法行政和这个机关履行职责必备的知识和能力,所以这两者还是有区别。
[李飞]:为了解决这种矛盾,这次在公务员法当中做了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人选的时候,可以向社会公开选拔,但选拔对象是已经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包括有些律师。国家企事业单位里面也有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如他想进入到法院和检察院队伍当中来,他也可以通过公开的选拔进入到检察院和法院队伍里。但这个选拔是特定职位的选拔,这样便于法院和检察院从中间选拔一些适合工作和适合岗位的专门人才。
[检查日报记者]: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权利有什么规定?能否解释一下申诉和控告以及聘任制?
[侯建良]:权益保障简单说一下,有这么几方面:第一,规定了公务员的八项权利;第二强调了对公务员不利的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第三,处分公务员的时候,必须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省以下机关的申诉处理决定如果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机关再申诉一次。人事争议仲裁主要是针对职位聘任制公务员的,因为聘任人员和单位签订的是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以后,可以向一个中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一百条专门设定了这么个制度,一共四款,从而把这个制度建立起来了,已经比较完善了。第一项说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第二项强调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原则,第三项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第四是仲裁程序。如果得到仲裁决定以后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你不提起诉讼,你又不执行仲裁决定,人家就可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韩晓武]:新闻发布会已经超时,谢谢各位媒体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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