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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我国民族领域的立法 

央视国际 (2005年05月19日 10:19)

  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族立法工作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新中国成立至1965年。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 碑碣、匾联的指示》《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等,突出地反映了当时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主要任务,即废除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制度,实现民族平等,进行民主改革,解放生产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等。这一时期的民族工作取得了辉煌成就。这一时期后期,“左”的错误思潮严重干扰了民族立法工作。

  第二个阶段:“文革”10年。这一阶段民族法制建设遭到全面破坏。1975年宪法虽然保留了“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条款,但是取消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各项自治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个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回到正确轨道并取得较大进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相继颁布和修订,各民族自治地方也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与新形势相适应,民族立法不仅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也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摆在突出的位置,标志着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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