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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法律法规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央视国际 (2005年05月24日 13:23)

  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记者 顾瑞珍) 民族文化,是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据国家民委介绍,近年来我国积极建立法律法规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制定工作已经启动。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继承、保护、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基本法律依据和准则。作为专门法,《文物保护法》已于1982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自1985年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我国已有30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有5处分布在民族地区(比如:西藏的布达拉宫、云南丽江古城等)。去年8月,我国又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并成为这一公约的发起国之一。继古琴和昆曲被列为联合国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之后,维吾尔族的《十二木卡姆》已被作为中国2005年的申报项目上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建国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整理、出版工作也取得成绩。比如,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之一的《格萨尔》目前共记录了300多部,总计有6000多盒磁带;北京和各有关省、自治区出版部门总共出版了藏文《格萨尔》75部。为了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我国政府拨专款于2003年正式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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