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企业大陆跨海峡追赔案在台湾结束三审
央视国际 (2005年06月03日 10:59)
法制日报消息:
台湾法院首次认可大陆法院裁决
记者余东明 5月19日,浙江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诉台湾长荣国际储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债权一案,台湾最高法院判决驳回长荣公司的再抗告,最终裁定了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判决在台湾有效。至此,这起大陆企业跨海峡追付巨额赔偿案在台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进入实际执行债权阶段。据悉,此案是台湾法院根据《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规定认可大陆法院裁决执行债权成功的首例案件,也是第一个在台湾走完三审程序的案子。
2000年四季度,浙纺公司委托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运输21票提单项下价值260多万美元的服装至伊拉克,此后浙纺公司一直没有收到货款,经过查询,浙纺公司发现,立荣公司将货物运到伊拉克后,没有凭正本提单就将货物交给了他人。为此,浙纺公司一纸诉状将立荣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60万美元和636万元人民币。
2002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立荣公司赔偿浙纺公司260万美元和311万人民币及相应的利息损失。立荣公司遂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前夕,立荣公司与长荣国际储运公司合并,长荣公司成为续存公司。浙纺公司副总裁周建雄告诉记者,原本他们打算在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可以直接扣留立荣公司在大陆的船只进行执行。没想到立荣公司注销了,它把债权债务转给了长荣公司,将大陆的运输业务转给了另一家公司。
2003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然而正如周建雄所介绍的,一方面,法院发现长荣公司在大陆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方面,执行文书又无法成功送达到台湾,法院两次邮寄都被退回。执行陷入僵局。
这起跨海峡巨额追赔案在咨询了浙江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后峰回路转。浙台办的马礼华告诉记者,1992年7月,台湾地区曾出台《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该条例第74条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这条规定显然给此案的执行找到了突破口,虽然此前,没有同类案件进入过司法实践,但毕竟得尝试一下。
此后,该案的追赔程序正式在台湾启动。2004年8月,台湾桃园地方法院裁定,对大陆法院的判决予以认可。长荣公司遂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抗告,被驳回;此后,长荣公司又向台湾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今年5月19日,该院驳回了长荣公司的再抗告。至此,这起大陆公司跨海峡巨额追赔案进入实际执行阶段。
浙纺公司周建雄表示,此案从起诉开始,虽然历经长达三年半的时间,但毕竟让人们看到了成功的曙光。他们对台湾地区法院能尊重法律、维护大陆商人合法利益的裁定表示赞赏。
记者了解到,此前大陆法院曾对台湾法院的判决做过裁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出台,浙江省台州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裁定认可了台湾南投地方法院关于台湾人褚春裁对天台侄儿褚金绸收养关系的裁定。1998年,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裁定认可了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关于高雄人许玲雯诉台湾长泰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偿借款纠纷一案的判决,并进行了强制执行。
有资料显示,自1998年至今年3月,两岸间接贸易总额累计超过4200亿美元,2003年两岸贸易额突破500亿美元,而去年这一数字突破700亿美元。
浙台办马礼华告诉记者,近几年来,两岸经贸活动日趋频繁,大陆法院和台湾法院类似的司法程序合作使依法保障两岸公民、法人、企业的合法权益成为可能,从而降低了两岸间贸易的风险成本,对推动两岸经贸发展和民间交流有着积极的作用。
责编:陈卓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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