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体育 | 娱乐 | 经济 | 科教 | 少儿 | 法治 | 电视指南 | 央视社区 | 网络电视直播 | 点播 | 手机MP4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网友原创]“来源不明”岂是贪官的“免死牌”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7月04日 15:57 来源: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其贪污行为或者是受贿行为,拒不讲明财产来源,即使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其最高刑罚也只是5年有期徒刑。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贪官的一道“免死牌”,与我国反腐精神不符。(7月3日《南方日报》)??

  引出此话题的是河南省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书记 李国臣案。案发时,他家中发现有44张存折共200多万元的存款,其中180万元本人无法说出合法来源。据此,李国臣被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而法律界人士说,这来源不明的180万元,如果被认定是受贿,最重可能被判处死刑。

  因180万元无法说明来源,贪官便“死里逃生”。显见,法律为李国臣之类贪官开了“恩”,留了“情”。而据悉在郑州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定17年来,李国臣案还是第一例单独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量罪的案件。这就是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了法律上的一种附带罪名,没有贪污、受贿之类的罪“拔出萝卜带出泥”,鲜有腐败分子单纯因为被查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被依此罪量刑的。何况,量刑也是轻之又轻。

  无疑,《刑法》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量罪的目的,在于打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该罪设立10多年来,填补了我国刑事立法罪名上的一项空白,堵住了打击职务犯罪领域的许多疏漏。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该法规不完善、实践效果不理想的矛盾十分突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为罪犯减轻了罪责。肖作新夫妇涉案金额两千多万元,死罪难逃,却因有一千多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结果一个无期一个死缓,量罪过轻引起了公众的一片质疑。

  作为刑法典惩治腐败武器库中的一个重要武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能以其他罪名的附属品而存在,这显然是法律的一种尴尬。一些贪官深谙此道,东窗事发后对自己拥有的巨额财产不是胡言乱语,作虚假说明企图蒙混过关,就是完全闭口不谈,保持沉默,宁愿戴上一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帽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事实上,“来源不明”也成了贪官的“避风港”,这就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可以说,“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实际上很多就来源于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贪污受贿罪相差无几,这就要求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与犯罪的性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相适应,即罚当其罪、罪刑均衡,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很轻的刑罚设定使得刑法内部各罪特别是职务犯罪各罪量刑之间显得不协调、不合理。因而,修改相关法律条款,已成为有效遏制官员职务犯罪的当务之急。

  贪官从死刑到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法律的弹性空间如此之大,这不是打击,而是放纵;不是严惩,而是袒护。因此,维护司法公正,必须首先确保法律自身的公正。(陆志坚)

  本栏目所载评论纯系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央视国际立场

  →→浏览原帖全文 发表不群高见

  →→进入“网评天下”,发现更多话题!

责编:任今航

相关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