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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原创] 矿难处理不能止于官员记过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7月23日 15:53 来源: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昨天,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公布了《对河南省平顶山市新生煤矿南店非法矿井“11?11”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处理决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井投资人程建成等7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郑茂杰等9名事故责任人被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7月22日 国际在线)

  去年11月11日,位于鲁山县梁洼镇南店村的河南平顶山新生煤矿南店矿区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导致3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907万元。如今,矿难事故处理决定尘埃落定,事故责任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理。然面对34条无辜消逝的生命,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副市长等仅给予记过处分,显然难以服众。

  据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平顶山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没有认真吸取大平煤矿“10?20”的事故教训,严重渎职。正是一环套一环的人为因素导致了“11?1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既然明知是环环相扣的人为因素导致众多无辜生命含冤离去,那么作为市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是这个环节的首问责任人,因其的典型不作为而导致相关部门玩忽职守 ,疏于监管,最后酿成惨祸。34条生命,34个家庭的巨大悲痛,仅仅换来其一个不痛不痒的记过处分,显然不符合责权对等这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矿难频发,其根结恰恰来源于政府主管领导的监管无力。因而,与其把矿难责任归之于矿主“无证”生产,不如严肃追查某些人监管不力甚至失职渎职问题。对矿主擅自组织生产,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麻木不仁,没有将敬畏生命作为政府的头等大事来抓,整顿措施停留在口头上、止于会议上。在安全生产上的失职、渎职行为,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因而,这种失职绝不可轻饶,更不可以无足轻重的行政记过来代替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早就明确规定,一个地方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如何、督促检查力度如何,对一个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发生了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有关主管领导逃脱不了他们应负的责任。

  因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明法纪,以儆效尤,警醒世人,让那些“要钱不要命”的违法生产者有所震撼,让那些心有侥幸、养尊处优的官员们如梦初醒,才能确保安全生产进入良性状态,最大程度地杜绝矿难的发生。(作者:陆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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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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