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副市长,先收贿赂,然后又将其用做扶贫济困,如今虽被轻判,仍引发了一场有关是否“好官”的争论狂潮。――原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自2001年4月自2003年上半年,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但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争论首先从法院的判决开始:判决是太轻还是太重?公诉方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余斌则认为自己“不应领刑”。前者的理由是“法不容情”,而后者更有一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高尚借口。这两种声音都不乏支持者,但是绝大多数人却都是基于同一个前提认同:余斌是值得同情的。有一个典型的声音是:“他的另类受贿导致了他的另类悲情,尽管出发点是为民的。”甚至有人干脆将他的“领刑”归结于在任“铁碗纪委书记”时得罪了人。由此,一个新的话题引申出来了:余斌到底算不算一个好官?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好官的标准是什么。显然,在好官的众多评判标准中,“为民”肯定是非常重要的一条。那么,余斌受贿的出发点到底是不是“为民”呢?如果说是,那么也就意味着,余斌在受贿之初便早有将受贿款扶贫济困的打算,已经花费的15万可以算是“明证”,而未能花费的7万元左右,也可以解释为“还没来得及支出”。事实真是这样吗?我对此表示高度的质疑。
简单的思维是,农民工跳楼讨薪过激维权时,包括官者在内的所谓智者,常常遗憾于他们未能采取法律的途径;同理,就算是“为民受贿”,用犯法的手段完成父母官的职责,难道就可取吗?余斌在纪委工作过,并且以“铁碗”留名,难道连受贿是犯法都不知道?这是为了民众利益赴汤蹈火牺牲个人利益呢,还是备下了“后路”所以良心康安有恃无恐?“为民”的方式太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便是一种,老百姓不需要官员通过受贿的方式来为自己“服务”。
与受贿相对的是行贿,行贿者不是慈善投资者――以行贿的方式投资给慈善家来行善,他之所以行贿,显然是要从官者这里获取利益。余斌受贿的款项也许可以说“不要白不要”,但是能确保“要了也白要”吗?这难道也是“为民”?
我不愿意将余斌想象成一个善于表演的骗子,但是余斌之所以能博取公众广泛的同情甚至好感,却非常值得我们深思。公众对受贿者表示了极大的宽容,甚至不惜奉上“好官”的花翎,法律的至高地位让位于济困的事实情感,这说明什么?一方面说明好官太少,以至于有违法瑕疵也不被反感;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公众对法律公正的不信任――太多的贪官没被惩罚或仅被轻罚,一个不算太坏的官员却被处罚了。
虽然余斌被处的缘起可能不是公众想象的那样:得罪了人,但是“劣币驱逐良币”的事情在现实官场上却是完全有可能发生的。这一点,也让公众对余斌产生了很大的同情。只是希望,不要有哪个长袖善舞于“官系学”的大贪官,利用这一点公众的同情心理,打着扶贫济困的幌子大肆贪污受贿,欺骗了公众坑害了国家。(作者: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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