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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原创] 受贿济贫有罪何以引发争论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8月03日 17:11 来源: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湖南临湘市(隶属岳阳的一个县级市)原副市长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法院认为:“被告人提出的所收钱财中用于公务活动部分可不作受贿数额认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但可作为本案件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终,法院判决: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依法将被告人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8月2日重庆晨报)。

  笔者注意到,这条消息在新浪网登出后,引起了巨大反响和激烈争论,截止到下午1时,留言达到3588条,应该还在继续增加。从新浪网所做的调查结果看,认为湖南临湘市副市长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没有据为己有,不构成受贿罪的占66.28%;构成受贿罪,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的占23.72%;说不清的占10%。关于对于湖南临湘市副市长的判决是否公平?认为不公平的占72.24%,公平占17.61%,说不清的10.15%。笔者还注意到,法官、检察人员和法律专家们认为湖南临湘市副市长构成受贿罪,并且认为,这个判决结果已经考虑到了受贿款用于公务事业的情节。而百姓们心目中认为,其是一个好干部,临湘市教育局局长助理冯刚的话语也许代表了大多数百姓的声音:“余斌何罪之有?现在被查办的那些贪官,个个有车、有别墅、有情妇。余斌有什么?”

  对于受贿款扶困济贫是否有罪问题,能够发生这样大的争论,能够引起这样大的反响,它隐含着许多深刻问题。笔者认为,它是情理与法律的矛盾和对抗。湖南临湘市副市长用受贿款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在情理上说,是明知之举,百姓们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确实在情理之中,但是,正像法律专家们说的“所有的事实都能完整的证明余斌构成受贿罪,受贿罪跟怎么使用受贿的款项是两个不同概念。”在情理和法律发生矛盾时,关键在于,必须具体分析详细情节。比如:余斌只是在被检察部门查处后,才说出自己受贿款全部用在了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这就应该定性为受贿罪成立,但量刑时,应该充分考虑受贿款使用这个情节。因为,假如,其一直没有被查处,那么,人们就一直认为其拿出的是个人款项来从事善举。如果余斌在检察机关查处前,就向有关人员或者部门或者身边人员透露过,自己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所支持的款项,并不是自己的,而是无法推辞掉而收受他人和单位的,不应该按受贿罪定性。

  既是前一种情况,也应该考虑先由纪委部门谈话,弄清事实真相后,采取严厉的纪律处分也是一个办法。笔者这样说,也许会被说成是不懂法,有人会问:既然定性为受贿罪,为何只进行纪律处分。这主要是从目前社会环境和现实考虑的。目前,大量的权钱交易,收受贿赂行为,数额之大令人吃惊,给国家造成损失之大令人咋舌,养情妇、包二奶等五毒俱全者比比皆是。人们对于好官标准的期望值已不敢过高,人们对于好官的要求已经在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像报道所说的那样,湖南临湘市副市长自然会被百姓称做是好官。这样判其有罪造成非议是不足为怪的。再者,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有两个要件:一是拿人财物,二是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湖南临湘市副市长拿人财物不假,而自己最终没有占有。发生争论是正常的。因此,采取纪委处理的方法也许多方都可以接受,不失为一个办法。

  总之,受贿款扶困济贫被判有罪引起争论是一个很有意义的事件,也许通过讨论、争论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反腐败的法律法规,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进步。(作者: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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