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8月19日 14:19 来源:
原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纪检组长胡志忠在担任中原区检察院检察长期间严重贪污腐败,仅个人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就达1700多万元,“小金库”资金达4700多万元,且长期包养了7名情妇。东窗事发后,他在自己的悔过书中这样写道:“这些钱、物,我收的不仁不义,收掉了亲情、收掉了友情、收掉了我的人格,最终使我成为金钱的奴隶、党的叛逆、人民的罪人,只可惜世界上没有后悔药。”(8月18日 国际在线)
确实,贪官的贪婪和无耻,将正常的人际关系扭曲成了赤裸裸的金钱关系、相互依赖利用关系。在贪官的眼里,什么亲情、友情,有钱就是情,这种虚伪的情感,也往往使贪官一方面满足了某种欲望,另一方面也使其心灵空虚,精神支柱颓废。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说,胡志忠的悔过是其内心思想的反映。
剖析胡志忠的悔过书,发现其与其他贪官一样,都暴露出了一种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对法律的漠视。他悔恨自己收掉了人情、友情和人格,独独没有反省自己收掉了对法律的敬畏,可说与成克杰、胡长清之流“法律意识淡薄”同出一辙,一丘之貉。
贪官的悔过,总是缺失对敬畏法律的反省,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既反映出了贪官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的现实,也说明了在对权力制衡过程中,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强制官员敬畏法律这一漏洞,这是法治建设不成熟的表现。
古人云:“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大凡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一旦对法律缺失敬畏之心,权力便犹如脱缰的野马,滥用、乱用、它用。在大肆收受贿赂、卖官鬻爵过程中,特权就是法,“老子就是法”,权力黑市无所顾忌、随心所欲。正因为如此,一些贪官才抱有万分侥幸心理,前“腐”后继、飞蛾扑火,自取灭亡。
法律是社会的灵魂,法律至上应是社会遵循的基本尺度。因而,一个人可以不敬神灵、不信上帝,但绝不能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特别是掌管公共权力的官员,一旦失去了对法律的服从和敬畏,权力孕育下的私欲就会急剧膨胀,所产生的只能是腐败,以及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肆意践踏,这从众多贪官的案例中便得到了验证。
恐惧生,道德存。贪官直至锒铛入狱还没有醒悟自己缺失对法律的敬畏,这不仅仅是贪官的无知和悲哀,也是社会在大力张扬法治中应着重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作者:陆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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