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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三审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有重要修改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4日 14:07 来源:

  →→[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法制日报消息:

  ■为避免重复删去治安管理处罚法定原则的规定

  ■增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 ■作出与刑法衔接性规定

  ■16至18岁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本法不予拘留

  ■对互联网的一些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增加公众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

  ■不再规定传唤均需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恢复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前提的规定 ■扩大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本法名称不作修改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的予以处罚

  ■询问查证时间改回不得超过24小时 ■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都要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进入三审程序,并有望在此次会议上交付表决。同今年6月举行的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的原草案相比,新的草案又有多处重要修改。

  为避免重复删去治安管理处罚法定原则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不予处罚。”有些常委委员在审议时提出,这样规定,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定原则,是正确的。但是,考虑到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立法法也明确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不作重复规定。法律委经研究,删去了草案这一款规定。

  增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

  上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除了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以外,更需要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工作,正确处理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作出与刑法衔接性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处理好同刑法的衔接问题,草案规定的有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明确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为此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6至18岁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本法不予拘留

  原草案规定,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草案上述规定是适宜的;同时,对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应适当体现这一精神。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责编: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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