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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实录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8日 17:09 来源:人民网
    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人民网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8日下午3:00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介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案的有关情况,并现场回答记者提问。

  [人民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和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何绍仁已在主席台就座。 [15:04]

  [何绍仁]: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新闻发布会。今天上午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和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这三部法律,社会各界都非常关心,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决定在这三部法律通过以后,及时地召开一次专题新闻发布会,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回答与这三部法律有关的问题。 [15:05]

  [何绍仁]:下面我先介绍一下今天出席新闻发布会的嘉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先生,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先生,他们两位负责回答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先生,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先生,他们两位负责回答与公证法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 女士,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女士。这两位女士负责回答与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的问题。 [15:06]

  [何绍仁]:今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的程序,大体是这样安排的。先请各位记者朋友直接向出席会议的嘉宾提问,最后我们再发布一下关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将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消息。 [15:06]

  [何绍仁]:现在请各位记者向出席会议的嘉宾提问。 [15:07]

  [人民法院报记者]:我想问王胜明主任一个问题。二十多年来,我国公证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从公证暂行条例到公证法,在法律上是怎样反映这些发展变化的?公证法里又做了哪些修改和补充? [15:08]

  [王胜明]:20年前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对于公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刚刚通过的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公证制度。这些方面主要有:一是增加了办理公证的原则。这就是遵守法律和客观公正。这两条原则是公证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二是公证机构的性质更清楚、设置更合理。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法有三句话,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公证机构的设置,要便于老百姓,但不以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三是公证员的素质更高,对公证员的要求更规范。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的权利,也规定的公证员的义务,并规定了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四是公证的效力更明确。五是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管更有力。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加上公证协会的行业自律,公证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公证制度,所以有理由相信,随着公证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的公证事业会更上一层楼。 [15:09]

  [中央电视台记者]:请问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先生,这次新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和补充? [15:10]

  [安建]: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1986年制定,1994年对个别内容做了补充和修改。从1986年制定一直到1987年施行,到现在已经有18年了。这十多年来,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预防和减少犯罪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时间过去了十多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社会治安的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条例的规定已经不能够完全适应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也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条例加以修改。今天上午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现行条例作出了全面的修订。 [15:11]

  [安建]:从条文数量上看,现行条例5章4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6章119条,条文的数量得到了增加。修改的主要内容,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5:13]

  [安建]:第一,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这在法律第6条当中专门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15:15]

  [安建]:第二,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使社会治安有了很大的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有110多种,比如有些行为,80年代的时候没有规定。比如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现在虚拟空间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这些行为的增加规定。比如按照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规定,对于强迫他人劳动以及用暴力威胁他人劳动的,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增加了一些处罚的行为。 [15:17]

  [安建]:第三,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3000元至5000元,一般的处罚是二百元。显然十几年过去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按照500元、1000元处罚。 [15:18]

  [安建]:第四,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原来条例规定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行为,以及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定。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十分慎重。这次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第五,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我们都讲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次增加了26条,专门有一章的规定,法律里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第六,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根据常委会审议的意见,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的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如果说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现行的条例相比,做了哪些修改和补充增加。我想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 [15:22]

  [安建]:我想顺便说一句,前一段时间媒体对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比较关注,从媒体到网上都有评论,讲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什么特点?就是10个字,即管得更宽了,处罚更严了。我想这10个字对不对?也不能说不对,也不能说对。起码不够全面,也不是很准确。用我的话说,应该是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不是说行为统统都增加了,也有少的。比如现行条例规定受处罚的行为,包括破坏草坪、花草树木,当然践踏草坪是不对的,不符合社会公德的要求。但是这个事情,现在不需要动警察,不需要作为治安处罚。有城市的园林保护就可以了,所以这一条就删去了。比如罚款数额是否更高?更多?这也不好说。80年代时,200元是什么概念?现在的200元是什么概念?现在讲的拘留处罚,原来没有划分的幅度,就是一天到十五天,现在划分了五天到十天,十天到十五天。原来也没有规定两种治安处罚要合并执行的时候,上限是多少?如果两个十五天,加起来就是三十天,这样就和拘役的情况一样,显然不合适了。这次的规定合并起来,两种以上的治安违法行为,采取合并执行,最高不超过二十天。我的感觉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说符合中国国情,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也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侵犯公民权利。 [15:25]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作为女性,我想向信春鹰主任提一个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自从1992年实施以来,有一个比较集中的意见,这一部法是一个“棉花法”,是一部软法,现在的修改,如何提高可操作性和刚性? [15:26]

  [信春鹰]:如何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和刚性是我们这次修改这部法律的重点,也是我们这次通过的修正案的一个亮点。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我认为是在这个法当中比较突出的。我们是从法律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一系列的措施和角度,强化妇女权益保护的刚性。比如我们在救助措施的当中规定,妇女在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妇女可以寻找自己的保护途径。同时这个法还规定,妇女组织要给予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支持和帮助,妇女组织有权要求和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而且还可以通过大众的传播媒体予以揭露和批评。对于经济困难,确有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该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这都是属于法律救助措施这方面的规定。此外还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理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可以依法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5:32]

  [信春鹰]:此外在行政责任方面,我们强化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责任。我们作出规定,对于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和控告,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打击报复的,要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违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5:33]

  [信春鹰]:另外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给予制止或者提供受害妇女必要的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依法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像这样的规定还有很多。 [15:33]

  [信春鹰]:关于行政处罚,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一个专条规定,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次还增加规定关于性骚扰和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第58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5:34]

  [信春鹰]:从这些规定,我们都可以看出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特别强化了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刚性规定和妇女自身的法律救济渠道,这样就使得这部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15:34]

  [德国世界报记者]:我没有看到法,我想提两个不太理解的问题。这里的材料介绍,妇女的比例占领导岗位下降得很厉害,现在的法律有没有规定妇女代表一定的比例? 关于公证法,从1959年开始这个工作就停止了,为什么从1959年就停止了,为什么不从1966年停止? [15:36]

  [信春鹰]:关于妇女的参政比例,这次在修改当中是我们讨论很久的问题。为什么这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规定妇女的参政比例?因为妇女参政的问题,妇女在各级人大中的比例问题是由选举法规定的,而不是由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这就是为什么本次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写入比例的原因。 [15:37]

  [段正坤]:公证业务1959年开始,不是停止而是停滞。新中国成立以后,公证制度一直存在,只是1959年开始到“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机构调整和管理体系上的变化,给国内民事公证有些影响,但是我们还有一部分涉外的公证业务还在进行,所以这项工作并没有停止,而是停滞。 [15:40]

  [人民日报记者]: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执法监督做了专章规定,那么公安机关下一步将如何执行? [15:41]

  [刘金国]:实践证明,不受监督的执法权力必然会滥用,执法监督这一章的设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我认为是一大亮点。这既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又是对我们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有效约束。多年来,公安部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也想了很多办法,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纠正在执法当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 [15:41]

  [刘金国]:这次法律有了规定,公安机关将严格认真地贯彻执行这部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第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第二,加强执法监督。首先是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实行有效的监督。搞好执法检查,主动纠正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时,我们还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自觉接受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诚恳地接受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15:43]

  [刘金国]:对于大家反映的问题,我们一定要认真、及时、坚决地查处。第三,实行责任追究,就是要实行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终身负责制度。对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所规定的其11种情形之一的行为,不管人调到哪里,我们都坚决跟踪、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15:43]

  [中国日报社记者]:目前我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妇女权益领域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新的规定? [15:43]

  [莫文秀]:你关注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正好是这一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一条重要的原则。所以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新增7条,除了这新增的7条以外,又对32条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的内容。比如在总则部分,将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写入了总则。因为这在我们修改过程中,大家感到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总则,这是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一个承诺。将这个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总则,能够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问题的解决。 [15:46]

  [莫文秀]:第二,进一步明确妇女权益保障中政府的责任和地位。政府负有重要的责任,在修改的过程中,大家对原来的法律中规定执法主体不明确,反映很强烈。各方一致认为,保障妇女权益的执法主体,应该是各级政府和相关的部门,贯彻实施应该由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大家建议有一个牵头的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作,同时在制定法律过程中,第6条分三层作了规定。一是对政府的责任作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和加强妇女的工作。二是规定负责妇女儿童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工作。有关妇女儿童的工作机构,现在国务院一直到各级人民政府都有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这对妇女权益的主体加以明确。 [15:47]

  [莫文秀]:第三,对妇联组织的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原来在执法的过程中,社会中对妇联组织的责任和政府总是混淆。在政治权利方面,为了提高中国妇女的参政水平,对于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女领导成员作了规定。同时对于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15:49]

  [莫文秀]:再比如文化教育领域中,针对从预防和消除教育领域中歧视女性方面,以及关注贫困、残疾、流动人口的儿童就学问题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在录取学生时,明确规定除了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以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对禁止歧视女性就业和对于女职工在孕期和产期的特殊保护,都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15:50]

  [莫文秀]:特别是在这一章新增了一条,即生育保险的规定。明确作出了“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制度。”因此这个规定非常明确。另外,从财产权益方面,主要的内容是针对农村的土地承包问题。在原来的土地承包法中对于妇女保障的基础之上,又突出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财产权益的规定。 [15:51]

  [莫文秀]:在人身权利方面,针对组织妇女进行淫秽表演和大众媒体中的一些损害妇女人格的问题,以及性骚扰的问题也进行了禁止,并且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在婚姻家庭方面,也作出了一系列非常具体的规定。在这些方面都是非常明确的。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刚才信主任也作了相关的阐述,这些内容都是这次修改以后新增的内容。 [15:52]

  [香港无线电视台记者]:在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里面,有关性骚扰的部分。我们想知道到底现在国内的性骚扰有多严重?是否有必要做这样的规定?是否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和相关的惩罚? [15:52]

  [信春鹰]:关于性骚扰的问题,这是我们第一次把这样的概念写入法律。为什么要写入?是基于这样的情况,一是性骚扰问题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二是性骚扰确实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三是性骚扰的概念,第一次进入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表明了我们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15:54]

  [信春鹰]:为什么这样说?因为性骚扰,在我们的社会中不是刚刚存在的问题,是一直存在的问题,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本来不认为是一个问题,但是现在认为是一个问题,以至于现在认为是法律的问题。这是社会很大的进步。大家都可以看到,这次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性骚扰的规定,是非常简洁的,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非常简洁的规定,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15:54]

  [信春鹰]:第一,关于性骚扰的概念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东西。我们查阅了很多国家的法律,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完全相同。它的边缘不是很清楚。具体怎样来认定这个行为是否是性骚扰?可能会通过一些具体的法规,包括在审理个案中的司法解释来确定。 [15:54]

  [信春鹰]:另外,我们把性骚扰的法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这样就使得这样一个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整个说来,性骚扰问题能够规定到妇女权益保障法当中,反映了我们社会文明进步,也反映了我们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更加全面 [15:55]

  [法制日报记者]: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是不是意味着现有公证机构的层级需要调整? [15:56]

  [段正坤]: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应该说是一部分机构和人员需要进行调整。目前,我国有公证机构3146家,分别在司法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四个层级中设立。根据刚刚通过的公证法第7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部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是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15:58]

  [段正坤]:目前,我们四级的公证机构的设立不合理。按照公证法规定,司法部和省级两个层级就不能再设立了,也就是说县、不设区的市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可以设立公证机构。设区的市、直辖市设定公证机构的,在城区范围市辖区就不再设立公证机构。如果城区范围的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市就不再设立。这个意思就是说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同一城市中不再出现两个层级的公证处。也就是说,一个城市的公证机构,应该是同一层级的。因此,我们这样安排是符合中国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克服公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平等自主地开展平等业务,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公证的管理。因此,公证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我们将按照公证法的基本要求,对公证机构的设立问题在统一指导下进行协调和调节。 [16:01]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现有的材料当中讲,新设立的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想问一下,将来要设公证机构是否还是一个事业单位?它的资金怎么办?如果是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能就会面临很高的赔偿,这个钱又谁来出? [16:02]

  [段正坤]:这个问题在我们的公证法第一次讨论时,代表和委员们都非常关注,在第一次讨论中也很热烈。现在确定的公证机构的性质,王主任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说明,现在的规定符合目前公证工作的实际,也符合公证立法的原意。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由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在实际的操作和实践当中,我们和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协商,具体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包括独立行使权力保证问题,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16:04]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是针对一些新情况进行的修改,有些人认为,这些更多的是针对城市的职业妇女的情况进行的修改,而对农村妇女权益的问题体现不多,请问您的看法,正如您刚才所说的,全国在县以上都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那么在县以下是怎样的? [16:05]

  [莫文秀]:关于这个问题,在参与修订法律的过程中,我的感受是对于全体妇女的保障都有所关注。特别是对于农村妇女的保障也是非常关注的。在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当中,规定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当中妇女应当有一定的名额。原来的法律在第19条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这次人大审议讨论期间,委员也提出意见,他们认为应该强调农村妇女是农村的主力军,接受教育培训困难相对多一些。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改为“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他们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就是针对农村妇女而言的,这也是针对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的。 [16:08]

  [莫文秀]:关于人身权利的方面,专门规定了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和绑架的妇女,这体现了对农村妇女的关注。在入学方面,对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的教育,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解决他们的困难,使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16:08]

  [莫文秀]:这些方面的规定还是很具体的。特别是在这次的修改当中,关于财产方面,接受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因为在土地承包以后,农村妇女的失地情况比较突出,各种情况比较多。针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的权利和财产权益,在原来的土地承包法规定,保障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利的基础上,又突出了对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以及土地征用和使用土地方面的权益都作出了规定。在这次人大常委会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当中,对于农村妇女的保障作出了重点的关注,所以这次的条款当中都给予了具体的明确和保障。 [16:10]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刚才您说全国县以上都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我想问县以下的工作机构是怎样体现的? [16:13]

  [莫文秀]:现在主要是在县以上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乡镇一级都有分管的领导和具体的工作人员来保障妇女的权益。乡镇的大多数已经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现在重点还是县以上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16:13]

  [中国公证杂志记者]:现在社会上经常有些人打着公证处的名义,告诉我们一些好消息,说我们得了哪些大奖,公证处身受其害,处理起来非常困难,这种现象既败坏了公证处的声誉,也是对公共秩序的扰乱。请问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否对这一问题进行处罚?如何处罚? [16:13]

  [安建]:如果是冒用虚假身份的,比如冒用公证员进行招摇撞骗,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规定是要处罚的。现在公证法还没有施行,国务院对于公证的管理有些规定,应该按照这个规定进行处罚。 [16:14]

  [中国新闻社记者]:作为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公证法对公证员、公证机构作出了明确的规范,请问下一步在这个法律的贯彻实施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16:14]

  [段正坤]:公证法的颁布出台是我国法制建设当中的一个重大成果,也是我们盼望已久的一件好事。作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来讲,包括公证行业将严格按照公证法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公证法的精神。我们将采取五个步骤。第一,在最短的时间内,我们将部署安排全国的公证人员、公证管理人员和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认真地学习领会公证法,同时有针对性地召开一些专题培训班。第二,我们准备按照公证法的要求,积极和有关部门配合,抓紧制定公证法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意见。同时,对我们以前公证暂行条例实施期间和国务院的公证改革方案当中一些规章进行清理。凡是和公证法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第三,我们将按照公证法的要求,对有些公证机构进行调整,真正落实公证机构不按层级设立的要求。在调整公证机构时,我们要特别强调公证队伍不能乱、公证业务不能断、工作次序不能乱。因为公证工作是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如果次序乱了、工作断了,就会影响公证工作,这也不是公证法本意要求的。 [16:17]

  [段正坤]:第四,我们继续目前正在进行的公证队伍形象规范,同时利用这次工作的成果,把公证队伍的建设结合到学习公证法中,上升到规范公证建设,争取可以早日形成一套公证队伍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最后,我们想借助于新闻媒体和各位朋友,积极宣传公证法,要采取多种形式,让社会各界能够真正认识公证、了解公证。因为公证法专业性强一些,社会了解不太多,通过宣传可以让群众能够更好地运用公证这个法律武器,真正按照公证法的立法宗旨,即总则第一条强调的一样,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把这个公证的法律武器真正地利用起来。 [16:19]

  [北京竞报记者]: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刚才您介绍时说到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国策写入法律当中。但是为什么没有将妇女的退休年龄55岁提高到与男性一样? [16:20]

  [信春鹰]:关于退休年龄的问题,因为已经有其他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规定,本法就没有作专门的规定。 [16:20]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保障妇女劳动、社会权益和财产权益方面作了哪些修改?这些修改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妇女的权益?是否还要出台新的实施细则与之相配套? [16:20]

  [信春鹰]: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但也不完全是法律的问题,而是和整个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相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说,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对于侵害妇女文化、教育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行为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6:21]

  [信春鹰]:首先明确它的法律责任,是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要责令改正,而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是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当然我们也意识到仅有这样的规定,不能说就可以完全保护妇女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诸多权益。社会保障、劳动权益的问题是一个链条,我们也希望在我们本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其他的部门、其他的法律法规能在这方面给予配合。 [16:21]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您刚刚提到了公安部门将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指导监督,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制度来进行执法监督。我注意到这些措施都是长期实施的措施,我想知道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后,我们公安机关有没有新的举措?是否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部门规章? [16:22]

  [刘金国]:因为这部法律对于公安部门来说,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既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也是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因此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加强治安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是很大的。我们公安机关一定要认真、坚决地把这部法律贯彻实施好,要抓出实效。关于你讲到我们将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措施?第一,我们要认真学习,加强培训。公安部将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切实抓好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习和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使我们每一个民警都能够掌握法律、熟悉法律,最终能够准确地运用法律。 [16:22]

  [刘金国]:第二,细化标准,严密程序。公安部已经制定了解决突出执法问题,推进公安执法制度建设的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治安管理的裁量标准,进一步严密治安处罚、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从而确保这部法律能够有效地、正确地实施。第三,加强宣传,形成声势。在正式实施之前,我们将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途径,广泛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守法的人越来越多,也使因违法而受到处罚的人越来越少。这不仅是立法目的,也是公安机关的执法目的。 [16:23]

  [刘金国]:第四,严格执法、确保公正。我们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治安案件,以我们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16:24]

  [新京报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想问信主任,刚才谈到了性骚扰的问题,现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性骚扰的规定比较简洁,以后可以通过一些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它予以明确,现在是否会单独进行一些单行条例的立法?一些司法解释的出台会有哪些工作计划?大概什么时候会配套出台? [16:25]

  [新京报记者]:第二个问题想问王胜明主任。最近媒体上有很多关于三大法律中诉讼法和行政法的修改,比如像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这些诉讼法的立法修改都已经启动了。我想请王主任介绍一下这些立法的进展?在目前的立法进展中会有哪些进展? [16:25]

  [信春鹰]:关于性骚扰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我自己认为不会再就性骚扰的问题做专门的法规,但是不排除在司法解释中对性骚扰的行为作进一步的界定。因为我们知道,在此之前已经有一些性骚扰的案件打到了法院,法院要根据个案进行裁决。性骚扰内容明晰的界定是个案界定。因为我相信你也知道,这是很难界定的一个问题。它的难度在于举证的问题。我们在写入这个法律概念的时候,我们做了很多的研究。比如关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只有通过司法程序,才能完成举证的过程,法院只有根据这个证据对这个案件作一个判决。司法经验的积累会对我们对性骚扰更进一步的界定提供借鉴。就目前而言,这样的规定不需要有专门的立法对现在的规定再作系统的规定。 [16:28]

  [王胜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一个立法规划,明确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立法规划当中。我个人认为这三大诉讼法应该进行修改。民事诉讼法我也参与过。在民事诉讼法当中,大家比较关心的有两大问题:一是证据问题。人家讲打官司打什么?法律的是非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有时候比较好判断。法院对一个案件,在适用法律的问题是对还是错,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界定。当然法律适用的问题,以及案件事实问题是有关联的。但是案件的事实问题,有时候查证比较简单,有时候比较复杂。这时候就涉及到证据的分配原则、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效力、举证的期限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16:31]

  [王胜明]:无论是刑事诉讼法也好,还是民事诉讼法也好,过去规定得比较原则。另外一个问题大家可能都知道,一般的执行难都是民事、经济案件。那么民事的强制执行制度也是需要加强的。执行难的问题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中包括立法不太具体,不具有可操作性。我认为三大诉讼法都应该进行修改,专家、学者在这方面的呼声比较大。法工委对三大诉讼法的修改问题也正在积极地进行研究。我想可能时间不会太长,我们会正式启动这三个方面的工作。 [16:31]

  [何绍仁]:今天的提问时间到此结束。下面我们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先生发布一条关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将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消息。 [16:31]

  [安建]:可能不少媒体记者都已经知道了,今天上午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加以修改很有必要。修正案(草案)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就是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额的每月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规定的800元调整为1500元。鉴于该项减除费用的标准,既涉及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又直接关系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为社会普遍关注。为了进一步广泛听取包括广大工薪收入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推进立法民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于9月27日就草案有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举行立法听证会。这次立法听证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中举行的首次听证会,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历史上的第一次听证会。有关这次听证会的具体事项,今天晚些时候,将要发表一个公告。请大家留意。谢谢。 [16:36]

  [何绍仁]: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嘉宾、谢谢各位记者朋友。 [16:36]

责编:朱亚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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