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9日 16:31 来源:
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8月28日表决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8月28日新华社电)
从2004年10月到2005年8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完成了从条例到法的转变。这部备受社会关注的法律,从纳入立法视野到正式通过,始终吸引着公众的眼球。治安管理处罚法较之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该法在尊重保护人权,防止权力滥用等方面也做了诸多新的规定。其中一大看点,就是新设了“执法监督”专章,规范警察办案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还明确了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11条规定,以及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警察应当回避的3种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的同时,规范了警察权力的行使,从而减少警察自由裁量权。“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以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的基础。“必依”、“必究”、“必严”,关键就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从历来的情况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又走样变形,其中警察权力缺乏规范,自由裁量权过大,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执法、盲目执法,执“人情法”,甚至执“腐败法”,往往导致了同类的案件其处罚结果大相径庭,不是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放纵了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安部门的形象,而且损害了法律法规的尊严。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须赋予公安机关和警察必要的权力,然而与此同时,又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这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的尺度之一,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体现的现代法治理念。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办案手段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尽快适应新格局下的执法,对公安机关既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也将有力地促进公安机关的素质与现代法治要求接轨。(作者:奚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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