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体育 | 娱乐 | 经济 | 科教 | 少儿 | 法治 | 电视指南 | 央视社区 | 网络电视直播 | 点播 | 手机MP4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网友原创] 查处矿难瞒报非得靠举报吗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9月15日 18:33 来源: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7月15日,《焦点访谈》报道了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贾家堡煤矿违法开采,发生矿难后瞒报遇难矿工死亡人数的问题。节目播出后,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了国务院调查组,赶赴山西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经过艰苦工作,现在已经查明事实真相。这是一起由于违规基建、违法生产、监管不力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共造成36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85.2万元;事故发生后,宁武县少数党政干部与非法矿主串通一气,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CCTV.com消息《焦点访谈》9月14日 )

  我注意到了7月15日央视《焦点访谈》以“移尸灭迹,蓄意瞒报”为题,对此事进行追踪报道。报道说,事故发生后,一些遇难矿工家属向焦点访谈栏目反映死难矿工人数与上报的数不符,于是《焦点访谈》记者几经周折,迅速展开了调查采访,初步提示了事故真相。并由此引起各有关部门以至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又是一起蓄意瞒报责任事故案例。让人不理解的是,这是发生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德学2004年7月2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发表关于“国家将严查事故瞒报”的告示的一年之后。

  看了《焦点访谈》报道后,我心里产生了几个疑问,第一,如果那些遇难矿工家属不向《焦点访谈》反映情况,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不是就会听信当地政府所上报的19人?第二,如果《焦点访谈》不去深入追踪采访,各级政府特别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不是就确认这起矿难就死19人?第三,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所说的“严查事故瞒报”算没算数?去年新闻发布会之后还有没有瞒报事故发生?查处了没有?是怎么查处的?今年以来共查处了多少瞒报事故的责任者?如果说对瞒报事故的责任人真的严格查处了,为什么还有瞒报事件发生?

  两个来月后,终于有了结果。经调查证实,瞒报事故死亡人数是由宁武县煤炭工业局局长亢存焕、总工程师连玉明与忻州市矿山救护队副队长徐伟明共同策划的,并得到了宁武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和副县长李德生的同意。根据确定的瞒报数字,在亢存焕授意下,矿方经营人侯传高组织实施了转移、藏匿遇难矿工尸体的行为,由山西宁武向内蒙古丰镇、乌兰察布转移了17具矿工尸体。

  非常明显,出现瞒报现象的主要责任在当地政府。因为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属地政府负有上报事故情况的责任,而且是发布事故信息唯一的合法渠道。作为一级政府,在发生安全事故之后,应该立即组织调查,如实上报和对外发布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况。但是为什么会出现瞒报现象,而且还屡次发生呢?其主要原因是一些领导对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得比事故情况调查研究得透,他们知道根据国家规定,生产中死亡的人数在9人以上,30人以下的为重大事故,由省里组织调查。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调查。死的人越多,上边就越重视。上边越重视,处理的就越严肃。处理得越严肃,事故的责任者就越“吃亏”。所以,为了逃避责任,逃避处理,事故发生以后,便有一个又一个的责任者抱着把大事化小的侥幸心理,统一口径,订立攻守同盟,能不说就不说,能少说就少说,能晚说就晚说。以对抗上级调查。

  我们高兴地看到,目前,检察机关已对策划、参与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工作严重失职的宁武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副县长李德生、县煤炭工业局局长亢存焕和总工程师连玉明等8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贾家堡煤矿投资承包人侯丽芳、矿长王继武等17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证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忻州市、宁武县有关党政领导,国务院调查组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但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事故瞒报的内情,国家和地方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不是不清楚,国家安监局副局长王德学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曾说过:“目前确实有一些地方的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主,在发生事故后采取隐瞒的方式,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和党纪政纪的追究。但这些瞒报的事故,最终还是被广大群众和媒体披露出来……”明知道出现事故后容易发生瞒报情况的现象,那么为什么不像“告示”中所说的那样严肃查处呢?我想,事实上很可能就有过类似的瞒报“成功者”。如果真的谁瞒报、漏报谁就受到更严厉的打击,并且总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话,那么还会有人这样铤而走险吗?

  伤人死人是事故,对事故真相瞒报也是事故。如果各级政府官员能够明白1个人的生命和100个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尊严,那么,就不会伪心地拿人的生命去开脱自己的责任。同样,如果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能够理解 “人命关天”的真正含义,就会真正做到“严查事故瞒报”。

  每次发生安全事故,人们都会想起“亡羊补牢”这句成语。我认为,如果“亡羊”之后总不能“补牢”,那么应该追究的,就不仅仅是“养羊人”,还有那些有权力管理和处理“养羊人”的人。 (久泰平)

  本栏目所载评论纯系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央视国际立场

  →→浏览原帖全文 发表不群高见

  →→进入“网评天下”,发现更多话题!

责编:任今航

相关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