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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评] “开门立法”保障民意的实践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10月24日 10:44 来源:CCTV.com
    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专题:网评天下精华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及物权法草案,均于近日在全社会公开征求民意。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立法,标志着我国开门立法在大步向前推进。(10月23日 人民网)

  我们已经欣喜地看到,自立法法出台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已凸显了规范化、制度化和民主化。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各工作委员会举行了专题听证会,这在全国人大立法工作中尚属首次。而此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先后收到各地群众提出的意见11543条。

  对此,有法律专家评价说,开门立法既是对民主立法传统的延续,也为以后民法典等重要法律的立法决策过程树立了范本,是立法法“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生动实践。

  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亲近民生,是任何一项法律法规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也是其宪政本质。因而,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和程序化,是保证立法成功和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关键,也是衡量其是否有无生命力的惟一标准。

  而要做到这一点,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便是让民意充盈于立法的全过程,保障民意对立法有充分的话语权、知情权和参与权,这是开门立法的最大特征。换言之,在立法过程中公众的有序参与,包括立法信息的提供、立法过程的建议、协商和监督等方面,法律才能日趋完善、完备,成为公民的一种自觉行为。

  同时,从这种开门立法中,我们不但可以感受到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也感受到了以人为本的治政理念正在有效地组织实施。

  其一,以公众利益为立法追求的标准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而正是秉承了这种立法旨意,一个法治、责任和服务型政府已渐露头角。政府动辄令行禁止的行政管理,已逐渐走向与公众平等协商的共同治理,它折射出了政府对公民与社会的尊重与服务理念的转变,体现出了现代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和价值导向。

  其二,反映出了公众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的增强。过去,立法是官员的事,与普通百姓无关。时下,这种置身事外、被动接受法治的陈旧观念正在得到更新,公众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积极性的热情十分高涨,这恰是推动法治建设的原动力。

  英国著名法律家马修?黑尔曾经说过,立法者制定法律,更应注重“作为其结果及附带产生的问题。”因此,开门立法的基本要义便是民意更多地进入了法律,从而顺畅了法律的实施渠道,降低了实施成本。(作者:陆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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